金河煤矿“5·11”事故 追踪
记者 李杨
商报讯 2010年5月11日8时30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1.14万元,本报当时曾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近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了《关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5·11”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包括矿长在内共有13人受到处理,其中8人被行政免职;矿长赵林成为我省首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行政撤职并明令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煤矿“一把手”。
事故定性:
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经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和省煤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这是一起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首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窑街煤电公司金河煤矿罚款495000元。同时对邵龙(防突队当班瓦检员)、俞文财(安全管理部当班安检员)、凌振华(综采二队技术副队长)等三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李志明(综采二队队长)、车中有(通灭部部长)、刘悦仁(生产技术部部长)、陈永志(安全管理部部长)、周建民(总工程师)、马效义(安全副矿长)、王治虎(生产副矿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对上述给予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党员的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关的党纪处分。
矿长免职:
5年内不得担任“一把手”
在此次事故中,矿长赵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作面未安装使用甲烷传感器、无爆破落煤和防止空顶区瓦斯积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爆破落煤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行政处罚人民币32666元。一并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免职,并5年内无法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的矿长。
同时,该矿党委书记李广均,对本矿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政策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度室组长邓典武,在事故发生后指使有关人员涂改调度记录、台账,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5·11”事故属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包括矿长在内共有8人被行政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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