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南京中央门外某商场的一部电梯不慎卡伤一小女孩右脚,孩子家长要求店家赔偿,店家声称他们已贴有提示语,让家长陪同孩子登乘电梯,否则一切后果均不负责。
“小孩脚到电梯内了,快停下!”昨天中午12时许,位于南京中央门外某商场一部电梯不慎卡住了一名小女孩右脚,情况非常危险。见有人发出尖叫声,正在附近的工作人员迅速跑到电梯开关处,将电梯关闭停止了运行。此时,5岁小女孩右脚正卡在电梯空隙处,只见小女孩满头大汗哭叫着,其母亲王女士见状,匆忙放下手中行李从楼梯口奔跑过去,抱住女儿试图将小女孩右脚从电梯空隙处拔出,但稍微一动女孩就直叫太疼。见此情况,目击市民纷纷报警,很快110民警赶到并迅速找到电梯维修工,施救卡在电梯扶手下方女孩。
这是一部由一层传送顾客往二层的电梯,记者赶到现场时,右脚受卡电梯扶手下方女孩被其母亲抱在怀中哭泣,其母亲不停地安慰女儿别哭,马上就救出脚。电梯维修工迅速拆开了电梯扶手下方两块挡板,约10分钟,小女孩右脚从电梯空隙处拿出,被送往附近武警医院。据了解,受伤女孩姓赵,今年才5岁,昨天中午,随母亲到商场买东西,从一楼上二楼去时,她走在母亲后面独自一人乘电梯,不慎右脚卡在了电梯扶手下方。所幸的是,经医院拍片检查,女童右脚因抢救及时只是大面积软组织受伤,并没有骨折等。
事后,女童母亲王女士向商场提出了325元的医药费等赔偿,但遭到了商场拒绝。商场方声称,他们已尽到提醒义务,在电梯口贴了提示语,让家长陪同孩子登乘电梯,否则一切后果均不负责。记者确实发现,在电梯扶手处贴了相应的提示语,“家长陪同孩子登乘电梯,否则一切后果均不负责”。
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获悉,像王女士女儿所遭遇的这类情况,在南京一些公共场所时有发生,不少单位均将公共场所提示语当成了一道免责符。
他们纷纷亮出“免责符”!
理发店里贴告示
顾客摔骨折,商家不愿负责
在理发店内的台阶上摔了一跤,顾客的左脚踝骨折了,店方指着地板上的提示语说,已尽到提醒义务。商家到底该不该赔?
今年8月22日,市民孙先生在南京南湖路上一家名叫“逸非”理发店做完头发后,返回店内取包时,突然脚下踩空滑倒了。孙先生发现,在他滑倒的地方有一级台阶。此时,他的左脚踝开始隐隐作痛,并肿了起来。随后,孙先生到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检查,发现左脚踝骨折、韧带扭伤。随后,孙先生找到该理发店理论,他认为店里台阶只有一级,很容易让人忽视,而且在有台阶的地方,没有设立醒目的提醒标志,因此要求店方为他的摔伤负责,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00元。
可店方女老板郑女士则认为,当时地面是干燥的,是孙先生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和店方没有关系,而且店内地面上有“小心台阶”的提醒语,店方已尽到提醒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并报了警,建邺110民警赶到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理发店老板始终不愿赔偿孙先生一分钱,理由仍是店内一则“小心台阶”的提醒语。
健身馆贴提示语
上锁柜子被偷,商家拒绝赔偿
市民曹先生在南京城南一家名叫“永健”健身馆消费时,发现放在储存柜内的钱包被偷,他向南京市消协询问:健身馆以张贴提示语为由拒绝赔偿,合理吗?
据曹先生介绍,他在今年8月初在该健身馆办了一张健身卡。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他第一次去健身,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到指定的储存柜,上锁后跟着教练出去了。约20分钟回来后,他发现锁被换了,包也不见了,包内有200多元现金、6张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等,所幸银行卡挂失及时。对此,该健身馆称包是在公共场所丢失的,他们没有责任,且曹先生来办卡时,他们已告诉他,他们有密码锁租赁服务可以保管物品,但他选择了另一种存放方式,即由他们免费提供储存柜,由顾客自己带锁。此外,他们在储存柜上都贴有提示语,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医院里贴字条
女子摔伤住院,医院只肯出部分钱
家住南京卫岗的陈女士,前一阵子到南京一家医院看妇科病,医生让她到卫生间去自取尿液检查,哪知刚刚进医院厕所门没走几步,突然脚下失衡,摔得单膝跪地,剧痛不已,很长时间没能起来。“那里有一摊水迹,特别滑,我当时穿的还是防滑皮鞋啊!”陈女士说,她立即去找该医院后勤,一直呆了2个小时,才有人带她去检查并拍片。
经核磁共振检查,医生得出了半月板撕裂、少量积液等诊断,并要求伤者立即入院,进行石膏固定,建议卧床4个月,前期入院费15000元。可是,医院后勤处负责人认为伤者自己摔倒也有责任,医院厕所内墙上贴有“当心地滑,后果自负!”的字条,只愿意承担陈女士首次入院费的三分之一(5000元),而陈女士认为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并表示自己根本没有看到医院厕所内墙上贴有提示语,医院贴的提示语,完全是在为自己过错规避责任。对此,医院后勤处负责人说,“我们从未想到过规避责任,但也不愿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医院厕所内墙上贴有提示语,已告知了她,是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据了解,目前,陈女士已将该医院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她的各项损失。
酒店有押金条
房间被偷了,店家拒绝担责
日前,王女士到南京出差,住在南京幕府东路上某酒店,晚上朋友请其吃饭时,把笔记本电脑和相机放在房间内,结果被小偷偷走。事发后,酒店当事服务员和老板均以王在宾馆开房时,押金条上清楚写着“重要物品请交前台存放,如重要物品在房间里遗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记者在南京市的多家酒店观察,发现也都张贴着这样的提示条,尤其是中低档酒店的前台更是如此。酒店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提示语非常重要,这样一来他们的提醒义务已经尽到,顾客如再丢失物品,他们也好为自己开脱责任。而一些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房间则大都配备有专门的保险箱,前台还会主动询问顾客是否有贵重物品寄存,丢失物品的事情也很少发生。
贴了“免责符”就能免责吗 ?
消协:
免责提示语有违《消法》
“商家只认为有了提示语,就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商家作为消费场所,应当承担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地上有水迹摔伤、东西被偷等,商家虽有相关的提醒标志,但导致出现意外,商家应依法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消费者自身也有过错。
该负责人说,不少商家为了免责,在店内等公共场所张贴免责提示语,或竖牌子,都是预先拟定好的,带有强制性,是商家单方面的协议,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正原则,公共场所这些提示语都是无效的。如果商家只是简单地张贴这么一张字条,就可以万事大吉,对顾客来说太不公平,也太没有安全感了。
律师:
商家仍应负一定责任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薛火根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在营业场所内容易对人体造成意外伤害、物品被偷的位置,商家有责任设立足够醒目的提醒标志,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若有提醒标志,消费者又属于正常行为,出了不当情况,则商家也应负责任。他认为,如果商家或要证明顾客因个人原因摔伤或物品被偷,必须提供如下两方面的证据:第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保护和提醒消费者的责任;第二,要证明顾客在摔伤或物品被偷一事中存在过错。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场所提示语不应成为一道免责符,在商场、饭店等经营性场所此免责提示语是无效的;而在非经营性场所此免责提示语,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举措,也不应该。”薛火根律师认为,国家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样,在非经营性场所市民也拥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仅仅竖一个牌子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举措。
作者:卢斌/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