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通缉.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通缉. Show all posts

Tuesday, August 3, 2010

中国记协称关注记者遭通缉事件 浙江警方未撤案

中国记协称关注记者遭通缉事件浙江警方未撤案
漫画:“法办”记者。

中国记协称关注记者遭通缉事件浙江警方未撤案
  遂昌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长仅4分钟,相关负责人念完通稿转身就走,记者只来得及拍下一个背影。

  不通缉了 但还没完

  “目前最大的焦虑是,虽然通缉令已撤销,但案件并没有彻底结案”,仇子明在近日受访时称。郭宏超也表示,7月30日晚遂昌县警方主要是为发布网上通缉令来道歉的,但是他们也没有说过要“撤案”、“结案”。

  记者/贺莉丹

  短短几天之内,“记者被通缉”事件的主角,看上去身形瘦削、神情疲惫的仇子明,一跃成为全国最受瞩目的记者。

  而该事件的另一方,发布“网上追逃令”的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成为千夫所指。

  两年前,辽宁西丰县的警察赴京抓记者,兴师动众。两年后,这一幕重演。

  遂昌县级公安局做出的这个明显违法的“网上通缉”决定,不但让它自身走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而且创下中国新闻史上空前的“纪录”。

  从7月23日遂昌县警方发布通缉令,到7月29日上午10时当地撤销该通缉,不到6天时间。遂昌县警方向全国公安系统内部网络发布的这则通缉令,最终以公安系统上级对下级火线般的“纠错”方式,宣告收场。

  但是,一切都尘埃落定了吗?

  我们还想追问的是:遂昌县警方何以能够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布通缉令?认定仇子明为嫌犯的依据是什么,经过了哪些取证过程?“记者被通缉”事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同样尚需厘清的还有:仇子明在其4篇舆论监督报道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股份)涉嫌改制黑洞、侵吞资产、违规交易等一系列问题,是否究竟如此?包括证监部门在内的相关机构能否适时介入,向公众公布一个权威的调查结果?

  “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一切发生得毫无征兆。仿佛瓦西里耶夫那本小说的标题——“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7月27日,一个寻常的礼拜二。下午4时左右,《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向该报华东新闻中心主任刘兆琼通报了他遭到了警方“上网通缉”的消息。

  那个时候,仇子明已确认:在公安系统的内部网上,他的状态显示为“刑拘在逃”,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

  这个今年3月甫进入《经济观察报》华东新闻中心工作的年轻记者,毕业于南京大学,办公地点从南京转到上海。此前,他是南京《金陵晚报》的记者,其家人尚在南京生活。

  就在7月25日那个礼拜天下午2点,与家人团聚过后,仇子明还从南京乘坐高铁返回上海工作。那天,他还不知自己被警方“网上追逃”,甚至有个闲空去拍了一张南京至上海空荡荡的高铁车厢的照片。

  从今年6月5日开始,仇子明先后发表过4篇有关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报道。第一篇报道是《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那时,仇子明进入《经济观察报》工作差不多3个月左右。在这则被广泛转载的报道中,他批评这家公司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方面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接下来,仇子明还报道了《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6月19日)、《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 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7月20日),以及《新华基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7月26日)。其最后一篇报道,发表在7月23日遂昌县警方签出那份著名的“网上追逃令”之后。

  “损害商业信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在仇子明看来,他之所以会被遂昌县警方通缉,与他之前所报道的位于遂昌县的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相关联。

  “当时,我的心情很慌张。以前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8月2日,刘兆琼向《新民周刊》记者回忆。

  备感错愕的她很快就去核实仇子明告知的这则消息,“我们都是做记者的,这个还是很容易查到的;这个信息,全国各地的公安局(内部网)里面也都能看到”。

  同时,刘兆琼很快将这个消息报告给《经济观察报》报社几位管理层,在获知此消息后,同样的惊讶,不言而喻。

  遂昌县警方发布的这则“网上通缉”,被《经济观察报》方面认为是毫无征兆的。

  “在发出网上通缉之前,遂昌县警方从来没有跟报社联系过,他们没有给我们通报过这个事情,我们也没有得到过警方提供的任何理由”,近日,《经济观察报》总编助理郭宏超向《新民周刊》记者回忆。

  “当时,我们在知道这个消息之后,也是很震惊!别说我们报社,就是在中国的媒体里边,因为报道一个商业企业而被当地警方通缉,这种情况以前也是没有过的”,郭宏超表示,在获知此消息以后,他也有他的不解之处,“我们的记者仇子明此前对浙江省遂昌县的凯恩股份做了几篇监督报道,他是严格按照新闻操作原则所做的报道,这应该是一个职务行为,但是,为什么仇子明个人会被遂昌县警方‘网上通缉’?”

  他表示,《经济观察报》报社也已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

  “潜伏”

  在7月27日向报社通报完自己被突然“网上通缉”后,仇子明关机,“人间蒸发”了——后来,他将这段隐匿期称之为“潜伏”。

  对于仇子明而言,这份“网上通缉令”发布后,一旦他通过在某地住宾馆登记或通过其他渠道透露其身份信息与所在地,某地警方如若通过跟公安系统有关联的电脑系统监控到,就可以通知遂昌县警方。

  从7月27日至7月29日,仇子明没有回过家。但是,在之前的7月23日至7月27日,尚不知情的仇子明并没有“出逃”,他依然按照自己一如往昔的正常安排,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警方的抓捕也并未到来。

  7月27日晚间10时12分,一则披露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消息,最早现身于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中,“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据传,《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已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目前,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

  该则消息,宛如一石千浪。“记者被通缉”事件,进入公众视野。

  仇子明关于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报道,在短时间内被海量点击——这一切或许与凯恩股份方面最初要求遂昌警方立案的初衷,恰好相反。

  《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熬夜采写的《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于7月28日凌晨发表,这则报道提供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浙江遂昌警方确认了“仇子明确实已经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的消息,遂昌县妙高派出所一名值班警官在查询了公安内部网络后答复,“仇子明确实已经被列为公安网上通缉人员,通缉人员登记列表中的‘案件类别’一栏中显示,仇子明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这证实了记者仇子明遭警方通缉的事件,并非空穴来风。两年前的辽宁西丰“警察抓记者案”的主角、记者朱文娜说,“我坚信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而在今天,这种荒唐,升级了。

  这个位于浙江西南部的小县警方滥用公权力的行为,遭到舆论的猛烈鞭挞;神秘的凯恩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51岁的王白浪,显山露水。

  王白浪,丽水市遂昌县人,1982年从浙江化工学院毕业后,进入遂昌县工业局工作,两年之后,就被提为该局副局长。此后,王曾先后出任浙江遂昌造纸厂党委副书记、厂长等职。1996年到1998年间,在原遂昌造纸厂的基础上,凯恩集团和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凯恩股份前身)注册成立,王白浪担任董事长。

  2004年6月,凯恩股份在深交所上市,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76%,最大的自然人股东为王白浪,有3.93%。由于凯恩集团为王白浪所控制,王白浪也成为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Wednesday, July 28, 2010

记者揭黑遭通缉自称感觉淡定 未被停止工作

  27日晚,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http://t.sina.com.cn)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消息经媒体证实属实,记者仇子明遭通缉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对此,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表示,公安办理该案符合法律程序,稍后会对公众有个交代;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则表示,公司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昨日下午,本报记者连线采访了当事记者仇子明,他坦言目前自己处境危险,正在“潜伏”中,但心情很淡定。

  当事人说

  “我是潜伏,不是潜逃”

  “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手上有王白浪犯罪的铁证。”仇子明昨日通过微博表示,他同时说:“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

  昨日15时43分,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仇子明,电话刚接通时信号时断时续,顿了好几秒后,电话里传来清脆有力的男声。仇子明强调自己“并不是潜逃,而是潜伏。”他说目前自己是安全的,而且报社没有停止他的工作,只是他自己停下了手头的工作,因为已经不方便出现在公众场合。

  被问到现在的处境时,仇子明长长地叹了一口气。他说现在工作和生活已经被全部打乱,但是他现在感觉很淡定。他表示,报社和其他相关部门会出面。

  通话一会儿后仇子明表示:“不能多说了,电话会被定位的”,随即挂断了电话。

  各方回应>>>

  《经济观察报》:已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昨日14时40分,《经济观察报》发表了公开声明,称对该报记者仇子明因正常新闻报道而遭通缉一事,深感震惊。

  声明透露,在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表示了强烈谴责。声明称,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同时,经济观察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记者昨日联系到《经济观察报》某高层,对方表示记者有监督的权力,“如果现在连商业公司都不能批评还如何行使监督权利?”

  丽水警方:会给公众一个交代

  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通过浙江新闻网表示,公安办理该案符合法律程序,稍后会对公众有个交代。

  黄井洪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黄井洪说,仇子明只是涉嫌该罪名,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记者昨日联系遂昌县公安局,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具体回应,只称通缉令只在内部网络发布,未向外界开放。

  浙江证监局:证监局介入调查不属实

  “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遭全国通缉的消息我已经得知,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过程中。”浙江省证监局主管宣传的王姓负责人表示。

  此前在仇子明的报道中多次提及的浙江省证监局,昨日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报道内容的真实度有多高,我现在并不便发表任何评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关于报道中‘浙江省证监局已介入对凯恩股份的调查’的说法并不属实。”该负责人表示。

  新闻回放>>>

  5月上旬,《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得到线索,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从6月5日起,仇子明就此进行了系列追踪报道。

  就凯恩股份的采访报道,从5月起,仇子明在自己的微博上断断续续提到一些过程和细节。包括“公司贿赂我5位数以上的钞票”、“公司贿赂我一台笔记本电脑”、“公司行贿我本人未遂,变相行贿我的报社”等。

  凯恩回应

  “坚持对仇子明的控告”

  记者昨日连线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田智强表示他也是当天才知道该记者遭通缉一事。他说,公司早已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遂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在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凯恩股份是否介入此次通缉事件?田智强表示报案之后的事情就不关他们的事情了,采取通缉或者其他方式是当地公安局的事情。

  而对仇子明称手上有公司大股东、原董事长王白浪犯罪的铁证,田智强则表示不方便发表任何评论,但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凯恩股份证券事务办一工作人员则表示,向公安局报案的是凯恩集团。

  在翻查凯恩股份公告时记者发现,针对《经济观察报》6月5日发表的《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证监局已展开调查》一文,凯恩股份曾发布过澄清公告。凯恩股份认为,文中关于“浙江证监局和相关政府已经介入调查”、“改制过程中涉嫌篡改政府文件”以及“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的表述有误。公告也指出,公司将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凯恩股份实际控股人王白浪表示,报案并不是针对仇子明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因为公司在《经济观察报》报道前就已经报案。

  律师>>>

  “完全是滥用职权,枉法追诉”

  不少知名律师认为,该案件的关键在于仇子明能否提供确凿的证据,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有足够证据对仇子明发出通缉。长期关注记者权益的著名律师周泽在博客中发表了对此案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称,《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公安机关一方面对凯恩股份涉嫌的多项经济犯罪不予调查,另一方面却对报道问题的记者进行通缉,意见书中直指遂昌县公安局“完全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

  周泽认为,通缉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逮捕而在逃的情形,而公安机关对报道的真实性、记者及报社的报道目的和动机都不清楚,就以记者报道侵害企业商业信誉,悍然对记者进行刑事追诉、网上通缉,完全是滥用职权,枉法追诉。

  专家>>>

  对损害企业信誉罪 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

  “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最新播报>>>

  转载稿件也被刑拘

  因在网上对仇子明的稿件跟帖转载,杭州紫晶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也遭刑拘,并已被遂昌警方带走。

  早报记者燕庆 肖莹佩综合南方都市报、现代快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