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被“封口”的矿难
——山西温源煤矿死亡七人事故调查
特约记者/陆承剑 李晓建 本刊记者/胡庆波
一个1000多人的贫困山村,有多达38名外出务工者于近年内死于非命。他们当中,有的是在一起被隐瞒的矿难中失去生命的。
一起死亡7人的矿难,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应属于“较大事故”。
然而,发生在山西省晋中温源煤矿的这样一起经山西和陕西两省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确实发生的恶性事故,至今已时隔两年却一直被捂在“盖子”里。
2010年7月,冒着持续37度的高温,记者先后奔赴陕西、山西两省调查,终于揭开了这起被隐瞒的恶性矿难事故的冰山一角。
疑似矿难,举报信飞向检察院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松河村,位于陕西、四川、湖北三省交界处。
据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这个位于大山深处的村庄,现有村民1119人,就有358人远在千里之外的山西省晋中市等地打工。近年来,这358名外出打工的青壮年中,先后有多达38人死于外地。这些死者当中,有的人名字还在公安局的户籍本上“活”着——他们当中,有人是在矿难中失去了宝贵生命的。
为了探究其中的究竟,记者将时光的镜头倒回了近两年前的一个黑色日子。
那是2008年10月15日,一个不祥的消息,突然传到松河这个幅员15.4平方公里、散落在崇山峻岭间的偏远小村: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温源煤矿(现叫东盛煤矿)发生矿难,松河村在温源煤矿的二十几名矿工中有的被砸伤,有的失踪了。
“男人是家中顶梁柱,谁家的丈夫或儿子死了,这个家就等于垮塌了。”松河村的柯美玉含泪告诉记者。那天,她从家中装有电话的村主任那里得知儿子金运海在山西温源矿被砸伤的消息后,马上让儿媳陈正银与堂弟金某赶往矿难发生地。可是,当他们于次日下午到达山西省晋中市,就被早已在此设卡的温源煤矿有关人员,接上了一辆挂着河北牌照的小轿车。
在松河村,按照柯美玉提供的线索,记者一行首先找到了该村村委会王主任。住着小别墅、开着小商店的王主任,此时矢口否认该村有人在山西温源煤矿死亡。无奈,记者又找到了当时一起去山西捧回死难者骨灰盒的三位村民。
据三位村民介绍:他们到达山西晋中市后,没有被接到和顺县温源煤矿,而是被拉到河北省邢台市一家小旅馆里控制起来。随后,他们与煤矿来人进行了长达三天的艰难谈判,直到死者家属在煤矿老板苏维东起草的《赔偿协议书》及《同意火化证明书》上签字画押,才被允许到附近医院太平间见死者,以及后来到殡仪馆领取骨灰盒。
“陕西松河村在山西温源煤矿的这次矿难到底伤亡多少人?”“该矿在当地抢救受伤者,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将伤员和死者运往距晋中市一百多公里的河北省邢台等地抢救或火化呢?”“会不会是该矿怕留下活口以后会承担高昂的医疗费而故意延误抢救时机?”事故发生后,一串串问号、一个个疑团在陕西松河村乃至当地其他村落死难者家属的心中油然而生。于是,他们开始找人向上反映情况。
2009年2月,一封署名为“一名忠诚的老党员”的挂号举报信,飞到了位于太原市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这封信里,举报人综合了几名死难者家属提出的疑问,还特意附上《三十一名陕西籍矿工在和顺县东盛(原名为温源)煤矿务工人员花名表》,并“恳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尽快彻查此案,给死者一个安慰及给生者一个答复”。
此后,举报人及死难者家属天天等、夜夜盼,一直在等待一个能揭开真相的答复。
检方查实,温源矿难七人死亡
在采访过程中,有知情者告诉记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签收从陕西省寄来的“一名忠诚的老党员”的举报信时,正值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不久。鉴于矿工流动性太大,而举报信是陕西省寄来的,信中要求核实在山西温源煤矿的包工头及打工人员均属陕西籍人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借春节民工回家的机会,从源头调查这封举报信所反映问题的真与假。于是,他们向陕西省检察院发出了协查函。
2010年7月6日,记者在陕西省检察院采访时,调取了该院在2009年3月26日以机要快件的形式发给山西省检察院的协查结果。
在这份回函中,陕西省检察院对协查情况做了详尽描述——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09年2月,我院收到你们局寄来的“晋检字2009第1号”协查函后,院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批示安康市院进行协查。安康市院根据协查内容,经协查证实:2008年10月15日,山西省和顺县东盛煤矿(原温源煤矿)确实发生一起井下工作面崩塌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七人死亡,多人重伤。经调取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和村委会证明及走访证人证实:我省紫阳县金川乡松河五组金运海就是在这次矿难发生时死亡的。由于今年正月十五前所涉及和顺县温源煤矿打工的证人,又被何佑平带往山西和顺县打工,无法继续核实。我们将及时调取的证人的详细户籍资料寄给你们,请你局安排人员继续核实,何某某联系电话135×××××789。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2008年4月19日,山西省和顺县原温源煤矿还发生了一起槽下工作面坍塌、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矿难事故。死亡罗某某陕西省汉中人;黄某某陕西省汉阴县上七镇松河村三组人;重伤河北人姓名不详,轻伤辛某某,男、汉族、46岁,陕西省紫阳县金川乡白马村2组人;黄某某,男、现年41岁,陕西省汉阴县上七镇松河村3组人。事故发生时包工头为何某某、领班何某某、带班班长刘某某、那某某,均在山西省和顺县,请你局派人核实。调查资料及户籍资料37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009年3月26日
疑似封口,捂住旧伤长出新痛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山西省和顺县温源煤矿不仅在2008年10月15日发生了一起死亡7人的重大事故,而且在此前的2008年4月19日还发生了一起2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矿难事故。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两起事故都没有依法上报,当地政府也没有对这两起事故进行查处。用当地民间的说法,是被封口了。
俗话说:“坛口好盖,人口难封。”温源煤矿采取了什么办法,竟然封锁了这两起矿难事故的消息呢?
据记者调查:温源煤矿原是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的一家乡镇企业。2005年后,河北省邢台市商人苏维东经人介绍来到山西买下了这家老矿。开煤矿的人最怕出事故,小事故就得赔大钱,大事故就得关矿。
在山西省晋中市,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苏维东对事故“封口”有个绝招:他将伤亡者拉到他的家乡——两百公里以外河北邢台的医院。这样一来,山西省有关方面即使派人到河北省调查,也得不到有效证据。
而事故被掩盖,还有另外的原因。据了解,2008年12月上旬,即温源煤矿发生7人死亡矿难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和顺县有位名叫王和成的知情者,在网上发表了一条内容为“温源煤矿出事故了,十多人被困在井下”的消息。很快,这条信息被从网上删除,而发布这条信息的王和成,也被当地有关部门以“在网上散布不稳定信息”为由,刑拘10天,并罚款500元人民币。
在上述两起事故之后,苏维东承揽的和顺县星光煤业基建矿井口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和顺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在2009年8月24日上午11时10分。按照规定,事故负责人应立即依法向上报告,可是这场事故发生后,苏维东并未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
按照矿山特大事故救援救治方案和保护矿难现场的规定:当发生矿难时,要做到就近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然而,在这起矿难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舍近求远将多名重伤员运往一百多公里外的河北省邢台市有关医院。一些伤员在途中不治身亡。有知情者称:此次事故死亡14人。
2010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我省连续发生突发事件信息迟报瞒报有关情况的通报》中列举了这起事故,称——
2009年8月24日11时10分,晋中市和顺县由省国电公司投资兴办的山西星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13时45分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迟报信息1小时30分。尤为严重的是山西星光煤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擅自组织三辆汽车将11名伤员送往河北省邢台医院救治,给核实事故伤亡情况造成很大障碍。
耐人寻味的是,有关部门对这次死亡14人的重大矿难事故的调查,并没能撬开已改名叫东盛煤矿的曾死亡7人那场事故的“盖子”。晋中市、县两级主管煤矿安全的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秋毫无损,承揽该矿施工项目的苏维东至今安然无恙。是谁封住了那起夺去7名矿工兄弟生命的严重事故的口子,不得而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参见《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见《修正案(六)》)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8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