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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30, 2010

中国将大幅削减死刑历程回顾:人头和石头的价值

  释法

  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

  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中国削减死刑迈出第一步

  □ 本刊记者 兰方 文

  29岁的吴英仍在等待二审消息。这个曾经的“东阳富姐”,去年底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3.8亿元,涉及11名受害者——其中大多数是以放高利贷非法吸储的人员。骗与非骗,本多有争议,而即使诈骗,是否就该处以极刑?在吴英之前,浙江丽水女商人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已被执行死刑。

  金钱与生命孰轻孰重,来自学界和社会各界的讨论,不再止于司法适用上“慎杀”,而直接指向立法源头的“去死刑化”。“我正在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2010年8月25日,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个好事”。

  两天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这个原本计划于今年10月才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前两月上会,据称是希望在2010年内通过审议,以实现“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该修正案草案,被业内看做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明确而典型的体现。

  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珍稀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数量上来看,废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在调整死刑的同时,草案对生刑也有大规模动作,包括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至25年,对判处死缓并减为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给予减刑,但给予条件严格的假释等。总体上,对中国刑罚结构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问题进行了“手术”。

  除了上述13个罪名,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数个死刑罪名,也曾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但最终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写入草案。

  但无论如何,中国的“去死刑化”,终究迈出了第一步。其引发的广泛讨论以及下一步的改革趋向,让吴英和她的父亲,在绝望中嗅到了些许“生机”。

  “意外”的一步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这一系列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正调整。因而,人们对第八个修正案的预期,依旧停留在恶意欠薪、醉驾等行为入罪上。

  “没想到,突然来了这么大的一个动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了解草案内容后,多少有些意外。《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整个刑罚结构的调整,也是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学者们的研究确证,中国是世界上死刑规定最多,且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适用,始终笼罩着浓厚的重刑色彩。

  “文革”结束后,中国重建法制,于1979年颁行了刑法典。这部刑法的122的罪名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7个死刑罪名,包括14个反革命罪,13个普通刑事犯罪。学界多肯定其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

  然而,随着1982年的“严打”启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达37条。这些新增死刑罪名,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主要集中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死刑政策明显从“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1997年,中国刑法迎来大修,如何设置死刑成为立法之重。当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要重回严格限制及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与之相角力的观点,则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需“乱世用重典”,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乃至崇尚也成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尽管没有大幅削减死刑,但终究在立法上刹住了死刑扩大之风。其后的多个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

  即便如此,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数年前即展开了对中国死刑问题的研究,他组织的团队曾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当局完成了多个有关死刑改革的咨询报告。该报告引述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的统计介绍,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与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42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一般犯罪还规定有死刑,并且在过去十年实施过死刑。

  从生命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再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生命权的尊重,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部于1966年颁行的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机构仍未批准加入该公约,但“去死刑化”的潮流与趋势不可逆转。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被不少人看作是此次中国削减死刑的主要推力之一。

  此前曾参与本次修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此次删减死刑,是“中国刑法现代化、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经过学界十多年来的呼吁与积极推动,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死刑的削减乃“水到渠成”。

  而在决策层层面,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削减死刑即已埋下伏笔。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年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少学者指出,此次削减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层面的集中体现。

  这一步如何迈出

  尽管削减死刑乃大势所趋,但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上会之前未有风声。2010年7月,年中已过,全国人大才在其官网上公布2010年的立法计划,方见《刑法修正案(八)》位列其中。尽管官方亦在7月初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及部分法学家征求意见,但对于修改刑法的内容几乎未见公开消息。

  “这样的做法,与开门立法的趋势不相符合。”游伟认为,涉及取消死刑这样大幅度的调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即应进行更充分的讨论。

  事实上,此种对死刑问题的讳莫如深由来已久。上世纪80年代“严打”之时,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终被作为政治事件处理。对死刑废除的讨论,也是近几年来才从学界走向公众。

  而中国死刑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向来作为国家秘密,从未公开。因此,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辐射范围”有多大,公众无从得到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特定历史时期结束后便极少使用的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经济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进行的立法说明中,这13个罪名都属于“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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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3, 2010

刑法修正案:13类犯罪取消 死刑 醉驾飙车定为犯罪

  系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正式入法

  中国4年打掉1400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新华社电 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黑”目标更明确

  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把上述解释内容正式写入法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2002年的立法解释,是在当时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

  敲诈勒索可判15年刑

  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赵秉志说:“敲诈勒索罪等几个罪名本身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但敲诈勒索等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惯用的手段。根据司法实践,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门槛,有的对惩处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能从更多方面遏制黑恶势力发展。”

  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还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醉驾飙车未致严重后果也将治罪

  据新华社电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此类危险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Saturday, August 7, 2010

广州中院宣判冰毒案法国籍主犯死刑

  新华网广州8月8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一涉毒团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制售大量冰毒牟取暴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陈森(法文名Chan Thao Phoumy)、谢伟明等该团伙8名成员进行一审宣判。法国籍主犯陈森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森1963年出生在广州,已加入法国籍。1999年初,陈森、谢伟明伙同钟坤城(另案处理)密谋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冰毒贩卖牟利,约定三人共同出资,由钟坤城纠集他人购买原料、设备制造冰毒,再由陈森、谢伟明、钟坤城各自贩卖,所得利润三人按比例分配。

  1999年至2003年,钟坤城先后纠集人在广东惠州、中山、番禺以及河南等地,租用房屋以化学合成方式制造冰毒多达数吨。制成冰毒由团伙成员李云峰采取夹藏方式分数次运到广州,交给受钟坤城等指定的接收人,再由接收人将冰毒运往广州番禺的别墅内存放,并派专人看管登记。陈森、谢伟明、钟坤城等人各自联系买家,指派手下安排他人交接冰毒。

  公安机关在该别墅内查获白色晶体3984.141千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陈森、谢伟明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陈森在2007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李云峰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