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莫明其妙“贪污公款6103.9元”。司法鉴定所的结论为当事人不具贪污行为,但是三审结果,让年逾花甲的老会计几近无语。
蹊跷贪污案引出矛盾判决
□本报记者 邓益辉
□实习生 赵曦荣
发自四川 北京
何化民的手指甲缝里沾满了黑泥,指甲盖参差不齐,手掌呈蜡黄色。如今68岁的他在一家加工皮蛋的小作坊工作,每天用手将泥裹在数百个鸭蛋壳上。
26年前,何化民的手却是用来握钢笔的,手指白皙细腻。他那时是四川阆中县木兰乡信用社的一名会计。
一起突然而至的贪污案,让何化民变为阶下囚,并坐5年牢狱。
他深信自己无罪,通过20多年来的148次申诉、上访,终于在阆中县召开的“审诉听证会”上获得一次机会,向南充市中院的法官面对面进行申诉。
法院指定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欲通过鉴定查明何化民是否具有贪污行为及具体金额。
鉴定报告认为,何化民“不具有贪污行为”。
报告在阆中、南充两级法院再审中得到认可,“该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但蹊跷的是,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认定何化民犯贪污罪。
祸起移民安置费
1984年5月7日上午11点,有20年从业经历的老会计何化民手攥着钢笔,正在木兰乡信用社记账。他发现眼前突然来了5个人,其中有两个他认识,是上级单位农行的领导,其他3个人他则从未见过。
“跟我们走吧。”他被押上了一辆绿色的北京吉普车,随后被关进了县农行的一间房子里。
“我们是检察院的,你交代问题吧”。何化民心里一惊,却又一头雾水。
“我犯了什么事吗?”他小心翼翼地询问。
“贪污。”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
话音未落,何化民叫了起来:“我没有!”
检察院的人示意他闭嘴,接着将何化民所犯的“罪行”娓娓道来。
在农行的屋子里呆了两个多月后,7月14日下午3点,何化民被带到了县农行职工大会上。
检察院在会上公开宣布,何涉嫌“贪污罪”被逮捕。随后,他被关进了看守所。
但何化民对此显然有不同的意见。
8月16日,何化民曾写了一份申诉材料,法院随后组织复查。
被羁押的半年中,他一再反思,自己究竟在哪里犯了错。但他始终摸不着任何头绪
期间,当地农行的一位负责人主动与其谈话,当面细数何的种种贪污行为。
何化民随后还被告知,他只要承认在记账中“差了5000多元钱即可”。
他觉得这样可以接受。最终,一切铁板钉钉,法院认为他“供认不讳”。
11月27日,阆中县法院判决,何化民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被指贪污的款项来自于一笔“移民安置经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木兰乡了解到,当初这笔经费由木兰乡一位公社副社长(即现在的副乡长)负责管理,而其与当时的乡党委书记不和,两人的矛盾在当地早已公开。
在检察院找到何化民之前,木兰乡党委牵头,针对这笔移民安置经费,对信用社来了一次突然检查整顿。当发现其中个别账目存在瑕疵后,调查便不断深入。
“书记想通过查账整一下副社长,却不料打中了何化民。”当地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
法院认为,何化民从1974年5月至1984年5月,受木兰乡政府委托,在管理发放南充地区升钟水利工程指挥部拨给木兰乡“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期间,故意违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凭据支付的规定,从中进行贪污。
判决书显示,何化民共贪污公款6103.9元,此案侦查已追退3215.76元,被告人行为有证人证言和在贪污过程中的账据为证据,审理中被告亦供认不讳。
何化民随后入狱服刑,他在狱中不断提出申诉。
但一切都如石沉大海。
寄望审诉听证会
何化民入狱后,他的家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他的大儿子正在报名参军,体检合格,可最终政审无法通过,他被告知,“因为你有一个贪污犯爸爸”。最终,大儿子被迫从四川远走辽宁沈阳,当了一名建筑工人。
何化民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他倒下后,二女儿和小儿子先后从初中辍学,他的小儿子14岁就去了山西打工。
5年来,因为家庭困窘,何化民的妻子未曾到远离阆中的监狱去探视过何化民。
何化民始终不知道家中的变故。就在他入狱后几个月,他的岳父突然病逝。事后何化民说:“我是岳父最喜欢的女婿,他是被我活活气死的。”
因为要返还被判贪污的款项,就连其岳父的棺材木料都被检察院没收,拿去抵债还钱。
他在狱中感觉“度日如年”,又坚持认为“党能还我清白”。
1989年12月4日,何化民出狱。
他的大儿子赶过来接他,回家后一家人抱头痛哭。何化民向家人阐述了多年来自己的冤屈,这家人又沉默下来,无言以对。
随后,迫于生计的何化民在当地的氮肥厂干起了搬运工。他翻着自己的笔记本告诉记者,他148次申诉、上访的代价是近5万元的支出,钱则基本靠外出打工的儿女们负担。
1989年,何化民的申诉第一次得到了回应,可结果是阆中县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
1992年4月,何化民上访时找到了阆中人大常委会主任谭承耀。
谭批示:“此人申诉多次,请法工委建议法院复查。”
随后,阆中人大法工委组织了法院、检察院、农行开会,并指定了一个法庭重新审理何化民贪污案。
法院没有开庭,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不久,何化民接到了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
何化民对阆中当地政府和法院失望不已,他从1996年开始到南充市中院和省会成都上访。
2002年,何化民两次接到了四川省高院的通知,要求他“息诉服判”,但他不服。“家里人都支持我,我一定要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2005年6月23日上午10点,何化民得到了申诉十余年来最好的机会——南充市中院为解决访民的申诉问题,在阆中召开了一场“审诉听证会”。
得到通知后,何化民穿上自己最干净的衬衣,一早赶到了阆中法院的接待室。
等待接见的访民排着队,一个个进入。等到何化民进去时,他见到了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和阆中刑庭一位负责人。他从包里拿出厚厚的申诉资料,将自己十几年来的委屈全部道出,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半小时后,何化民昂着头迈出了接待室的大门。他感觉,自己有希望了。
终审判决自相矛盾
“审诉听证会”结束后不久,何化民听到了好消息:南充中院决定,对何化民的卷宗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22日,阆中法院委托四川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对何化民在原木兰乡信用合作社任会计期间,所管理发放“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予以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要求为:一、何化民在管理、发放该款过程中,该款的发放情况以及何化民是否具有贪污行为。二、若何化民具有贪污行为,其贪污的具体金额。
2007年4月13日,鉴定结论认为,“何化民在管理、发放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过程中,不具有贪污行为。”
依此鉴定结论,南充中院裁定阆中法院再审何化民案。
但让何化民再次失望的是,2008年9月16日,阆中法院推翻了司法鉴定报告结论,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何化民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于一九八九年十三日刑满”。
阆中法院仅仅撤销了当年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何化民未退之贪污款2888.14元,本院视其经济状况和给出路的政策,责令被告何化民再退赔1400元”。
“鉴定报告说明,我只是记错了一笔账,钱最终仍旧用于移民搬迁,并没有占为己有,怎么能算贪污呢?”何化民难以理解。
2008年国庆节,何化民上诉至南充中院。直到2009年7月7日,南充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书面审理终结此案。
南充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是在调取原始会计凭证基础上作出的,该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而对何化民提交的另外三组证据,法院也认为“三组证据客观真实,其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也与鉴定结论印证,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和何化民提交的三组证据证实,何化民在管理、发放安置经费过程中未占有安置经费”。
即便如此,在判决书后半部分,法院却又认为何化民“贪污罪未遂”。法院解释,何化民在实际取得和控制这部分安置经费前即被发现,尚未实际占有该安置经费。
“自相矛盾。”一位了解此事的律师如此评价。
最终,南充中院撤销阆中法院此前的两份判决,原审认定何化民贪污公款事实不实,予以纠正。
终审判决:何化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法院解释,何化民贪污未遂,且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明明我就没有贪污行为,为什么还是摘不掉罪犯的帽子呢?”何化民火冒三丈。
他写下一首打油诗准备送到法院:“证据面前不认输,枉法裁判何时休?这朵乌云何时散,待到烈日照耀时。”
2010年10月22日,何化民在南充市中院外徘徊了几圈,最终还是打消了走进法院大门的念头。他郁闷地回到家中,不久就住进了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