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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27, 2010

老会计贪污案引出矛盾判决

  一个会计,莫明其妙“贪污公款6103.9元”。司法鉴定所的结论为当事人不具贪污行为,但是三审结果,让年逾花甲的老会计几近无语。

  蹊跷贪污案引出矛盾判决

  □本报记者 邓益辉

  □实习生 赵曦荣

  发自四川 北京

  何化民的手指甲缝里沾满了黑泥,指甲盖参差不齐,手掌呈蜡黄色。如今68岁的他在一家加工皮蛋的小作坊工作,每天用手将泥裹在数百个鸭蛋壳上。

  26年前,何化民的手却是用来握钢笔的,手指白皙细腻。他那时是四川阆中县木兰乡信用社的一名会计。

  一起突然而至的贪污案,让何化民变为阶下囚,并坐5年牢狱。

  他深信自己无罪,通过20多年来的148次申诉、上访,终于在阆中县召开的“审诉听证会”上获得一次机会,向南充市中院的法官面对面进行申诉。

  法院指定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欲通过鉴定查明何化民是否具有贪污行为及具体金额。

  鉴定报告认为,何化民“不具有贪污行为”。

  报告在阆中、南充两级法院再审中得到认可,“该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但蹊跷的是,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认定何化民犯贪污罪。

  祸起移民安置费

  1984年5月7日上午11点,有20年从业经历的老会计何化民手攥着钢笔,正在木兰乡信用社记账。他发现眼前突然来了5个人,其中有两个他认识,是上级单位农行的领导,其他3个人他则从未见过。

  “跟我们走吧。”他被押上了一辆绿色的北京吉普车,随后被关进了县农行的一间房子里。

  “我们是检察院的,你交代问题吧”。何化民心里一惊,却又一头雾水。

  “我犯了什么事吗?”他小心翼翼地询问。

  “贪污。”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

  话音未落,何化民叫了起来:“我没有!”

  检察院的人示意他闭嘴,接着将何化民所犯的“罪行”娓娓道来。

  在农行的屋子里呆了两个多月后,7月14日下午3点,何化民被带到了县农行职工大会上。

  检察院在会上公开宣布,何涉嫌“贪污罪”被逮捕。随后,他被关进了看守所。

  但何化民对此显然有不同的意见。

  8月16日,何化民曾写了一份申诉材料,法院随后组织复查。

  被羁押的半年中,他一再反思,自己究竟在哪里犯了错。但他始终摸不着任何头绪

  期间,当地农行的一位负责人主动与其谈话,当面细数何的种种贪污行为。

  何化民随后还被告知,他只要承认在记账中“差了5000多元钱即可”。

  他觉得这样可以接受。最终,一切铁板钉钉,法院认为他“供认不讳”。

  11月27日,阆中县法院判决,何化民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被指贪污的款项来自于一笔“移民安置经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木兰乡了解到,当初这笔经费由木兰乡一位公社副社长(即现在的副乡长)负责管理,而其与当时的乡党委书记不和,两人的矛盾在当地早已公开。

  在检察院找到何化民之前,木兰乡党委牵头,针对这笔移民安置经费,对信用社来了一次突然检查整顿。当发现其中个别账目存在瑕疵后,调查便不断深入。

  “书记想通过查账整一下副社长,却不料打中了何化民。”当地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

  法院认为,何化民从1974年5月至1984年5月,受木兰乡政府委托,在管理发放南充地区升钟水利工程指挥部拨给木兰乡“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期间,故意违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凭据支付的规定,从中进行贪污。

  判决书显示,何化民共贪污公款6103.9元,此案侦查已追退3215.76元,被告人行为有证人证言和在贪污过程中的账据为证据,审理中被告亦供认不讳。

  何化民随后入狱服刑,他在狱中不断提出申诉。

  但一切都如石沉大海。

  寄望审诉听证会

  何化民入狱后,他的家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他的大儿子正在报名参军,体检合格,可最终政审无法通过,他被告知,“因为你有一个贪污犯爸爸”。最终,大儿子被迫从四川远走辽宁沈阳,当了一名建筑工人。

  何化民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他倒下后,二女儿和小儿子先后从初中辍学,他的小儿子14岁就去了山西打工。

  5年来,因为家庭困窘,何化民的妻子未曾到远离阆中的监狱去探视过何化民。

  何化民始终不知道家中的变故。就在他入狱后几个月,他的岳父突然病逝。事后何化民说:“我是岳父最喜欢的女婿,他是被我活活气死的。”

  因为要返还被判贪污的款项,就连其岳父的棺材木料都被检察院没收,拿去抵债还钱。

  他在狱中感觉“度日如年”,又坚持认为“党能还我清白”。

  1989年12月4日,何化民出狱。

  他的大儿子赶过来接他,回家后一家人抱头痛哭。何化民向家人阐述了多年来自己的冤屈,这家人又沉默下来,无言以对。

  随后,迫于生计的何化民在当地的氮肥厂干起了搬运工。他翻着自己的笔记本告诉记者,他148次申诉、上访的代价是近5万元的支出,钱则基本靠外出打工的儿女们负担。

  1989年,何化民的申诉第一次得到了回应,可结果是阆中县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

  1992年4月,何化民上访时找到了阆中人大常委会主任谭承耀。

  谭批示:“此人申诉多次,请法工委建议法院复查。”

  随后,阆中人大法工委组织了法院、检察院、农行开会,并指定了一个法庭重新审理何化民贪污案。

  法院没有开庭,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不久,何化民接到了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

  何化民对阆中当地政府和法院失望不已,他从1996年开始到南充市中院和省会成都上访。

  2002年,何化民两次接到了四川省高院的通知,要求他“息诉服判”,但他不服。“家里人都支持我,我一定要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2005年6月23日上午10点,何化民得到了申诉十余年来最好的机会——南充市中院为解决访民的申诉问题,在阆中召开了一场“审诉听证会”。

  得到通知后,何化民穿上自己最干净的衬衣,一早赶到了阆中法院的接待室。

  等待接见的访民排着队,一个个进入。等到何化民进去时,他见到了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和阆中刑庭一位负责人。他从包里拿出厚厚的申诉资料,将自己十几年来的委屈全部道出,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半小时后,何化民昂着头迈出了接待室的大门。他感觉,自己有希望了。

  终审判决自相矛盾

  “审诉听证会”结束后不久,何化民听到了好消息:南充中院决定,对何化民的卷宗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22日,阆中法院委托四川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对何化民在原木兰乡信用合作社任会计期间,所管理发放“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予以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要求为:一、何化民在管理、发放该款过程中,该款的发放情况以及何化民是否具有贪污行为。二、若何化民具有贪污行为,其贪污的具体金额。

  2007年4月13日,鉴定结论认为,“何化民在管理、发放升钟水库库区淹没移民安置经费过程中,不具有贪污行为。”

  依此鉴定结论,南充中院裁定阆中法院再审何化民案。

  但让何化民再次失望的是,2008年9月16日,阆中法院推翻了司法鉴定报告结论,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何化民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于一九八九年十三日刑满”。

  阆中法院仅仅撤销了当年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何化民未退之贪污款2888.14元,本院视其经济状况和给出路的政策,责令被告何化民再退赔1400元”。

  “鉴定报告说明,我只是记错了一笔账,钱最终仍旧用于移民搬迁,并没有占为己有,怎么能算贪污呢?”何化民难以理解。

  2008年国庆节,何化民上诉至南充中院。直到2009年7月7日,南充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书面审理终结此案。

  南充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是在调取原始会计凭证基础上作出的,该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而对何化民提交的另外三组证据,法院也认为“三组证据客观真实,其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也与鉴定结论印证,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和何化民提交的三组证据证实,何化民在管理、发放安置经费过程中未占有安置经费”。

  即便如此,在判决书后半部分,法院却又认为何化民“贪污罪未遂”。法院解释,何化民在实际取得和控制这部分安置经费前即被发现,尚未实际占有该安置经费。

  “自相矛盾。”一位了解此事的律师如此评价。

  最终,南充中院撤销阆中法院此前的两份判决,原审认定何化民贪污公款事实不实,予以纠正。

  终审判决:何化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法院解释,何化民贪污未遂,且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明明我就没有贪污行为,为什么还是摘不掉罪犯的帽子呢?”何化民火冒三丈。

  他写下一首打油诗准备送到法院:“证据面前不认输,枉法裁判何时休?这朵乌云何时散,待到烈日照耀时。”

  2010年10月22日,何化民在南充市中院外徘徊了几圈,最终还是打消了走进法院大门的念头。他郁闷地回到家中,不久就住进了医院。

Friday, September 3, 2010

苏州1名公安局副局长贪污受贿被判11年

  新华网南京9月3日电 (记者 顾烨)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3日通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原副局长胡传江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为2004至2009年期间,胡传江利用其先后担任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跨塘派出所所长兼任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以及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经营者及案件当事人现金,以需赞助款的名义向辖区内公司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贪污事实为2006年1月,胡传江在负责跨塘派出所公务餐费支出结报的审批结算过程中,采用虚开餐费发票转提现金的方法,将单位资金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胡传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8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判处胡传江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Thursday, September 2, 2010

安徽国路四高管被控贪污受贿 自称是为公司发展

  7月12日,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审理进行了整整一天。审理中,第一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律师,就其与人联手出售高价沙石骗取国有资金934.7万余元的指控,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庭申请重新进行价格鉴定。9月2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出示了两份鉴定结果。

  检方指控—— 四高管贪污受贿千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分别为原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作为公司的上层领导,利用其在国路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合六高速合肥北段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现金16000元、26000元、21800元和购物卡29000元、5000元、24000元,涉嫌受贿罪。

  除了受贿,这四名实权人物还涉嫌贪污。

  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其中,汪、二陈、杜实际各分得98295元、91806元、91806元、39261.8元。

  2006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分别以李某某、周某某的名义与合肥某建材公司经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一建材有限公司。同年3月,在汪某某与陈某龙的操作下,刚成立的建材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

  汪某某、陈某龙、袁某某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截至工程结束,该建材公司共向国路公司供应石屑375390.84吨,三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四名被告——“贪污是为了公司的发展”

  在此案的第一次审理中,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还表示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看法,表示套取来的资金不是用于个人支配,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部分用于公司的对外经营管理费,完全没有想过在一起把它分掉的意思。

  而对于非法得到的赃款,四被告均表示已经在案发后主动退回了,并且称是主动供出自己罪行的,“此次犯罪,也都不是出于个人利益,完全是为了公司以后的发展”。

  对于与人联手出售高价沙石骗取国有资金934.7万余元的指控,汪某某和陈某龙均予以否认。汪某某称,自己绝不是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股东李某某是他的妻弟。陈某龙也不承认自己是股东。两人均称“没有拿到一分钱”。除了否认自己是股东,两人还称当时以52.9元/吨买来的石屑、碎石等石材价格并不高,而且就石材的价格,汪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争论焦点—— 鉴定或让贪污数额下降

  9月2日上午,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一开始,法官就宣读了由安徽省价格鉴定中心与某会计事务所作出的两份石材价格鉴定结论,鉴定的价格高于检方指控的石屑市场价格28元/吨,并且石屑、碎石、机制砂也要分开计算总量,这也就意味着,汪某某与陈某龙的贪污数额将有所下降。然后由控辩双方开始进行质证。

  对此,公诉人认为,对这份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鉴定的价格不是很合理,并当庭要求参与鉴定的鉴定员以及会计师,出庭说明鉴定的过程。

  随后,3名鉴定员与一名注册会计师出庭。四人签完保证书后,公诉人分别单独对他们进行了询问。

  公诉人:你们认为石屑和机制砂的经营牟利应该与碎石的经营牟利一致,有何依据?

  鉴定员:根据到巢湖相关的砂石厂调查得出的。

  公诉人:最后得出碎石和机制砂的数量,是怎么综合分析得来的?

  会计师:是依据结算单得来的。

  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实习生 陈爱云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