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以及可能发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展开了热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宜过度商业化
□本报记者 刘炜
■是否纳入学校课程问题引热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3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
改变对传统文化无知无感情现状
严以新委员说,纳入课程,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学校不是义务的主体,建议改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
高万能(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增加一个内容,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为主要教授内容的学校。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课程,提高青少年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他认为,只是纳入教育课程还不行,必须还有个要达到的目的、目标要求。因为现在的青年,包括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热衷于西方文化,就节日而言,像情人节、感恩节、圣诞节等等,而对中国自己的节日并没有什么追求、热衷。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必须改变目前许多青年人对本民族文化无知、无感情的状态。
建议改“应当”为“鼓励”
路钢(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注意到,以前在征求些部门和地方意见时,大家反映一方面是现在的学生负担比较重,学校也没有什么特色,大家对学校有很多批评,认为学校是“千校一面”,培养的学生是“千人一面”。
另一方面,我们有很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都要求学校应当把这样或那样的内容纳入相关课程。作为孩子和学校是非常为难的,不是所有东西都要纳入课程,我建议把“应当”去掉,这个规定太强势了。
建议改为“鼓励”,即“国家鼓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活动”。比如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不需要考试,而是灌输一种意识。
要加强对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中国历史的研究,要把中小学的历史课写好学好教好,而不一定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单独纳入课程。
拜秀花(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国家规定有很多课程“进课堂”,比如健康、法制、地方教材、心理教育等,每一项规定年底都要检查,哪一项没完成都要扣分。现在把这个内容也写上,学校的责任就太大了,也增加了学生的负担。这样规定了,还牵扯到检查问题,现在学校承担了好多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任务非常重,每年承担的项目也很多,检查的部门也很多,学校有些不堪重负了。
■商业化忧思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现在一些古迹、古墓的商业性开发,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要防止过度商业化。建议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给予鼓励、支持;而对于只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项目,不应该鼓励。
李忠军(全国人大代表)说,很多企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忽视了其所凭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拿东北二人转这个非物质文化来说,许多东北老人都反映,原来博大精深、底蕴丰厚的东北二人转,目前成了低俗的代名词。问题出在哪?就在于传统二人转曲目的整理、传唱少了,逗笑取乐的现代版多了,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商业性增强了,文化传承与社会责任的文化教育功能削弱了。
李忠军建议,传承的机构及企业,一定要有社会责任感,能否考虑用企业的部分利润去支持学者、专家整理古典二人转曲目,这样能减少上述状况的出现。
■贫困地区经费如何保障
高万能(全国人大代表)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最重要的保障应该是经费。第6条讲了经费的问题,世界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由国家承担,发达省区的保护经费可以自己承担。但在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出大头。
如果中央财政在这方面不加大支持力度,特别是在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特别是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是非常困难的。
张美兰委员说,很多委员建议,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现在我感到这件事非常紧迫。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需要经费,民族地区的这些文化,再不保护的话会越来越少。
现在草案的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除了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外,国家是否可以再有一个特殊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预算,这也是大家都希望的。
马启智委员说,现在许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状况,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上面给多少钱,下面办多少事。不给钱,也就说一说,眼睁睁地看着非遗流失或者消失而无能为力。这个情况比较严重。
所以,经费问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很有必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我们要接受历史的教训,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积贫积弱,外国列强打进来以后,把我们很多好的文物,包括很多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掠夺走了。
■法律名称、具体措辞仍有不同意见
南振中委员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名称,不少委员建议增加“保护”两个字。我认为,增加“保护”两个字,有好处,重点突出,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另外,我国是第6个递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批准书的国家,增加了“保护”两个字,与公约的名称相吻合,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我国对公约的承诺。
陈骏委员认为,不加“保护”二字比较合适。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目的是为人类所用,所以在继承的基础上,应该鼓励创新和发展。
严以新委员说,第17条用了“濒临消失”这个词,在我国参加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使用的是“濒危”二字,为了和我们参加公约用词一致,建议把“濒临消失”改为“濒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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