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者承认伪造签名手印
富源工商却说辨不出真伪
都市时报 记者 孙文洁 自己的签名和手印莫名地出现在了委托书和申请书上,云南威尔达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罗旭(化名)前不久“被同意”了一把。他的经贸公司被人凭着假签名和手印,莫名地变更成了“威尔达矿业有限公司”,同时这家矿业有限公司还捷足先登地到国土资源厅办理了采矿权……日前,罗旭将富源县工商局和伪造他签名的第三人李明(化名)告上了法庭。前天,富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罗旭是曲靖市富源县一家名为云南威尔达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煤矿开采业务。几个月前,罗旭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时,惊讶地发现,公司煤矿的采矿权已经变更在了一家名为“威尔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的名下,而这家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名叫“李明”的人。“李明曾经和我商谈过转让公司股份的事,但我没同意。”罗旭说。
罗旭到工商部门一查,结果更让人吃惊:这家矿业公司在2008年12月16日就向昆明市五华工商局申请了设立有限公司的登记,而且在申请的证明文件里,有多份签有罗旭名字和盖有手印的文件。该矿业公司设立后不到半个月,就在12月29日迁移到了富源县,并向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我从来没有在证明文件上签过字,手印也不是我的。”罗旭立即向富源县工商局提交了撤销矿业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部门驳回了罗旭的申请,理由是矿业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罗旭于是一纸诉状将富源县工商局和第三人李明告上了法庭。
前天,富源县工商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对此案进行了答辩。工商局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无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工商局没有过错。工商局同时认为,“以工商机关现有的手段,无法识别签名和公司印鉴的真伪”。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李明,则当庭承认罗旭的签名和手印均系造假,但公司印鉴却是2005年罗旭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前,由公司的其他股东交付给他的。
案件审理持续了4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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