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8, 2010

追究“紫金”,更要追责政府

  紫金矿业污染案件令人愤怒。如果说以前最令人愤怒的是信息迟报,现在迟报已经降为其次,最令人愤怒的是长期非法直排污水,以及政府对这种行为无所觉察或者知而不理。

  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已从事件变成案件。最新消息说,紫金矿业三名员工已被刑事拘留。在事件层面,则有上杭县县长、县经贸局局长停职、主管副县长和龙岩市环保局长被责令辞职、县环保局长行政撤职。

  这就是说,紫金矿业污染案件的处理,终于回到了应然的轨道。从一起企业究责事件,转换到以行政问责为主,兼及刑事究责和企业追责的案件,这是必须的,而且这才有可能是彻底的。

  在这一转变出现之前,诸多媒体一直在追问紫金矿业为何迟报汀江污染事件的问题。这固然是值得追问的问题之一,但尤其重要的方面,是媒体没有看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迟报的第一责任,仍然在于政府。

  如果我们认同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前一阶段的处理,那么,紫金矿业甚至是一个“勇于担当责任”的企业。在那个处理模式下,事件将被描述为紫金矿业的正常操作因为不断降雨导致地下水位异常,从而意外发生了废水泄漏。而地方政府则高度负责,积极收购死鱼以挽回农民损失,而且保证了饮用水安全。

  这是多么荒唐的一种解释模式。环保部的调查是,降雨导致的地下水异常,只是污染发生的因素之一,而主要原因是第一,紫金矿业的诸多生产用水池长期未作底部硬化处理,第二,其污染废水则长期非法通过排洪洞和集渗观察井直排汀江,2009年9月被责令整改后未有改观,第三,汀江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未修复使污染未能及时发现。紫金矿业不仅生产设施、监测手段都存在漏洞,而且长期非法直接排放污水。

  紫金矿业迟报污染的行为,固然是重大问题,但主要是一家上市企业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它应当让股东及可能成为其股东的公众及时获知其经营状况。发生污染后,紫金矿业当然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因为污染是一种公共事件;然而污染事件信息没及时发布的责任,更在于政府。因此,舆论追问的首要目标,是政府而非紫金矿业为何没有及时公布信息。如果紫金矿业没有向政府呈报,那么政府必须对紫金矿业严加惩处;如果紫金矿业已经报告,而政府隐匿信息,那么政府必须承担隐匿迟报的全部责任。

  此次紫金矿业污染事件,7月3日发生,7月12日才由福建省环保厅通报。在这9天时间里,上杭县政府、龙岩市环保局、福建省环保局做了些什么?我们现在还知道,紫金矿业曾经发生过污染汀江事件,但直至此次污染事发,才被媒体回溯曝光。这就是说,汀江污染事件可以在完全信息密不透风的情况下发生、处理。

  紫金矿业与当地政府的关系,究竟如何?隐匿污染信息,到底是企业擅自而为,还是企业与政府合谋共计?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可以罔顾公众安危,与企业同进同退,它所体现的到底是人民性还是资本性?

  紫金矿业那些非法向汀江直接排放污水的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紫金矿业不惜污染一个流域,而不改进其治污手段,应当依法受到处理。在公司运营层面,紫金矿业无视股东权益,隐瞒企业信息,迟报污染事件,也未使人获知其治污措施欠缺所包含的经营风险,股东完全有理由要求其履行相应责任。

  上杭县、龙岩市乃至福建省的相关权力机构,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应当担负何种责任,应不止于现有处理。一些官员停职、辞职和撤职,这只是行政责任的体现。而相关政府和权力部门在污染事件中是否存在与企业同声相应、罔顾民众安危的行为,相关权力以及官员是否存在与企业的不当往来,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权力或者官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是否需要刑责追究,也理当一并查清。

  紫金矿业污染案件令人愤怒。如果说以前最令人愤怒的是信息迟报,现在迟报已经降为其次,最令人愤怒的是长期非法直排污水,以及政府对这种行为无所觉察或者知而不理。

  还有多少企业在非法直接排放污染物,还有多少个地方在无视污染行为?根本的问题是,如果政府容忍企业污染行为,民众能够拿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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