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拨打新安热线962000咨询,他的亲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因哺乳予以监外执行。如果监外执行的人对社会没有影响,可否在刑期内一直监外执行?
程东林律师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地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本报记者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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