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12, 2010

美容院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

  □记者 许沁

  晚报讯 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上海市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其中,要求本市美容美发单位禁止采购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六大类化妆品。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本市美容美发单位经营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昨天发布的《须知》要求,采购化妆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及产品索证索票工作;进货时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

  据介绍,这六大类禁止采购和经营的产品具体包括,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 (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须知》还要求,禁止美容美发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如果遇到消费者投诉的化妆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需认真处理,并记录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对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须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美容美发单位还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此外,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市民也可拨打962727食药监管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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