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46分报道,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就可以免于逮捕。这一制度的本意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却引起了“交钱就可放人”的争议。具体情况我们来连线河南台记者邱菊。
主持人:“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新密市检察院针对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以及被害人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
也就是说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主持人:新密市检察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逮捕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
记者:虽然这一制度的本意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利益,但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不理解,已经在当地引起了“这不就是交钱就可放人”等议论。所以如何正确行使逮捕权,防止权力滥用这方面我也做了一些调查采访。
新密市检察院在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对如何使用赔偿保证金做了严格限制。为确保赔偿保证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办案中,新密市检察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所有实行赔偿保证金处理的案件中,在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详细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将案情及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详细进行说理告知。此外,把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积极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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