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8月23日电(记者 张亚东)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西藏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
一是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到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区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年限发放社会保险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合同二年、三年、五年的期限,分别给予30%、40%、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落实高校毕业生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继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
三是落实奖励资金政策。自治区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受1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区内应届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截至目前,自治区已兑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1900多万元。
四是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及时就业。
五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2006年以来,共有300多名高校毕业生到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目前,西藏已经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了政策保障。2006年至2008年,西藏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都保持在90%以上;2009年达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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