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王建宏 卢志成)昨天,“京十五条”新政出台后首例退房案双方当事人在昌平法院达成和解,原告金女士获得退款后撤诉。
今年58岁的金女士是京外某地退休人员。她诉称,因女儿、女婿都在北京工作,为了照看外孙,自己打算到北京居住,并看好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龙泽城铁站旁边的一套房屋。金女士向房主鲁先生支付20万元定金后,双方约定今年4月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2月15日,市政府颁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京十五条”),其中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依据新政,金女士不能在本市购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金女士遂向鲁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的要求,但遭到鲁先生拒绝。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释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鲁先生同意退还全部购房定金,金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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