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10日电 (记者李鹏翔)京珠高速“12·5”大爆炸案9日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张平元、刘偶善、吴跃萍3人有期徒刑5年;判处张平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钟传贵和谢斌则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2009年12月4日,张平元、张平凌雇请司机刘偶善、吴跃萍,驾驶手续不全的货车,超载运输18吨黑火药从江西萍乡市运往河北。12月5日零时20分许,行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北孝感段时因轮胎起火,车辆爆炸,造成4人死亡、周围多人受伤及房屋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50万元。事发后,莲花烟花材料公司法人代表谢斌和洪河烟花材料制作公司法人代表钟传贵向警方自首。张平凌、钟传贵、谢斌共计赔付2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平元等6名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发后,谢斌第一时间赔付被害人192万元,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明案情。钟传贵、谢斌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钟传贵、谢斌、张平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