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5日讯 (记者 郑书成)商家赠送代金券,却在消费者使用时设下种种限制条件。今日,消费者常女士将消费时遇到的烦心事投诉至太原工商杏花岭分局。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常女士用200元代金券购买商品。
7月中旬,常女士在太原市解放路某电器商店购买数码相机时,商家返还给她200元代金券。代金券上标明了消费使用的有效期限。常女士怕这200元代金券过期作废,于7月下旬拿着这200元代金券,再次来到该商场,又付了230元现金共计430元购买了一台MP5。可这台MP5使用了11天后就坏了。常女士第三次来到该商场要求更换同样型号的新机,商场没有现货。于是,常女士提出退货。该商店工作人员只答应退还230元现金,不退200元的代金券。常女士很生气:“当时送代金券时,商店并没有说任何限制条件,现在却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并设下限制条件。”
常女士认为不合理,双方并由此产生了纠纷,最后,常女士只好到工商部门投诉。随后,太原工商杏花岭分局执法人员赶到了该商场,经过了解详情,耐心调解,该商场最终同意,常女士可以用这200元代金券在该商场购买其他的等价商品。
据太原工商杏花岭分局负责人介绍,为了吸引客源,现在一些商家推出购物送代金券活动,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他们都会在代金券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的这种行为,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还将司法行政机关才享有的“最终解释权”据为己有,显然是无效的。
当消费者与商家就某些事项发生争议,商家搬出“最终解释权”的时候,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