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9, 2010

贵州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需经邻居书面同意

  新华网贵阳9月19日专电(记者 李劲峰)贵州省出台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范。为减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条例除规定住宅改经营用房需经邻居书面同意外,还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条例同时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据悉,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还对业主关心的车位、车库租售行为予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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