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4, 2010

新版开发区“基本法”首次提交市人大审议

  汉网消息(记者宋兰兰)为期两天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日开幕,被称为我市高新开发区“基本法”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1991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区,1994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正式实施。2009年,开发区的企业总收入达2200多亿元,是1991年4.2亿元的500多倍。相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区域范围界定、管理职能配置、优惠政策、服务体系等方面已显得滞后,重新制订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程。

  此次亮相的新版条例草案,明确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开发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围绕自主创新,条例草案作了若干突破性、鼓励性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教育科研机构等,在企业工商登记、社团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联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等高端服务平台,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积极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等开展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扎堆”开发区,开发区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补贴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重金“招贤”,对开发区急需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由市政府和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在创新创业扶持、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教育、买房、办公用房补贴、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同时还就股权激励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栋、刘龙成、吕金芝、肖常谷、郑永新、彭志敏,秘书长于建海出席会议,副市长孙亚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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