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23, 2010

湖南武冈规定市民倒垃圾时间 专家称禁令违法

武冈市公告摩托车限时通行路段。 武冈市公告摩托车限时通行路段。

武冈市《通告》与国家、省相关处罚标准差异对照表。 武冈市《通告》与国家、省相关处罚标准差异对照表。

  法学专家称武冈市创卫红头文件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政府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本报记者蒋格伟曹晓波文/图

  12月7日,本报第431期头版头条刊发了《法学硕士质询武冈创卫禁令》的报道,武冈市政府出台有关创卫的红头文件,市民质疑“凭什么要市民限时倒垃圾?”“所有手续齐全的摩托车凭什么要禁行?”。与此同时,政府先实施(试行)后听证等行为遭到了湘潭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质疑。文章刊发后引起了各大门户网站的转载,同时更多引起了湖南省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界权威人士的高度关注。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湖南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等专家就武冈创卫决策及《关于整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通告》(武政通字[2010年8号])(以下简称《通告》)出台的法律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实现公共利益必须事前论证和听证”

  法制周报:武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整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通告》(武政通字[2010年8号])(以下简称《通告》),据该市创卫办负责人介绍,该市拟从2011年始,在全年3个多亿的财政收入里,拿出1.2个亿来投入创卫,有人质疑“对于一个未来前景尚不明朗的举措,进行这么大的投入,是不是太过于冒进?”您认为合理吗?

  莫纪宏:政府行为通常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时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实现比例原则最好的途径就是事前进行严格的科学和专家论证,并且就重大事项召开听证会。至于说项目本身是否合理,应当依据正当的程序来确定。

  湛中乐:如果属实,政府纯粹为了“创卫”而投入如此大的财力,当然需要检讨与反思。政府应该首先将财政投入到最急需投入的领域。如果只是面子工程,或为了一个“典型”或“样板”而耗费如此巨资的话,肯定有不合理的地方。

  法制周报:《通告》中的第一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在规定时间(晚上7:00以后,早晨7:00以前)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单位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围或垃圾容器,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对这些规定,您怎么看?

  莫纪宏:从便于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规定统一的倒垃圾的时间以便环卫单位及时清理,但是,该规定似乎过于严厉。因为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规定的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高效便民”是一个最重要的依法行政原则。如果居民不赞成政府的规定,应当取消这种限制。

  湛中乐: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垃圾分类以及倒垃圾的时间,我想应该首先是提倡,是非强制性的。不要动辄就罚款,否则会引起民众的反感和抵触。

  黄捷:目标正当只是整个事情的实体正当的一部分,实体正当还应当包括其权力行使的内容正当和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就武冈市政府《通告》的内容来看,限时限地倒垃圾并设置罚款属于自我扩权,会对公民、法人构成侵权。

  “武冈做法明显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法制周报:武冈市《通告》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比照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上所设定的标准有无违规?

  莫纪宏:地方政府超出行政法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数额来罚款,因为影响到公民的实体财产权利,所以,应视为不当限制。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地方政府罚款的数额是否明显不合理。这就需要一定科学和有效的行政程序来保障。

  法制周报:武冈市人民政府在颁布实施了《通告》后,才决定在本月的12月8日进行城区交通秩序听证会,这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吗?

  莫纪宏:武冈人民政府的通告明显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应当说是违法的。至少来说武冈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意识不强,过分强调外在因素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湛中乐:存在明显的问题,或者说是违反了湖南省的政府规章的。这个事例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恰好说明了即使一个省级政府的规章出台后,各级政府也应该带头重视规章的实施。所以这次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提出质疑,本身就是促使湖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真正重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黄捷:武冈市的做法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相背离,是一种先下手、再给说法、随时准备付学费的行为。我省2008年颁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行为或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分别有相应的程序规范要求,武冈政府没有照此办理,便已经使自己的行为失去正当性了。

  “政府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法制周报:湖南正在大力打造法治服务型政府,湖南省委书记周强提出“法治湖南”是湖南的四张名片之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核心,武冈市政府的通告是否会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的生存空间?

  莫纪宏: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既要合法,也要合理。特别是政府行为必须要关注公民权利,对于基本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政府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即便是政府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很好。这就需要政府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水平,但在目前的政府管理体制,很难做到这一点。必须要通过逐步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这一点。

  湛中乐:政府或政府部门只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和谐。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更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否则再好的规划与蓝图也难以实现。所以少搞点“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多为民众办点实事。我相信每一个老百姓其实都在自己的心中有杆秤。老百姓也是那秤上的定盘星。

  黄捷:武冈市政府的为政心态是积极的,但法治意识尚待提高,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发现问题后的应对措施也应当积极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不论内容或形式皆应当遵循《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严格响应和遵守,则意味着对该法规有所保留和抵触。湖南省“法治湖南”及“服务型政府”的实现是各级地方政府每一个执政行为都合法有效,执政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法制周报:从宪法和公民权利的角度,您认为武冈市政府的《通告》是否有效?对地方性政府的这种规章的监督似乎比较乏力,怎样才能保证在宪法的范围内行政?

  莫纪宏:从宪法角度来看,有两种考虑角度。一是政府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判明是不符合宪法要求;另一个就是政府行为有无对公民权利构成实质性限制,如果构成实质性限制,应视为不符合宪法。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理论不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因此,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违宪监督还显得很薄弱。

  湛中乐:武冈市政府的《通告》全文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今天发生在武冈,其实还有可能明天发生在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引以为戒,彻底扭转和改变权大于法的局面。让法律真正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一种必须或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惟有如此,人们才对法律充满敬畏,充满期望。

  《法学硕士质询武冈创卫禁令》后续

  省法制办:未经听证先实施或试行均是违规行为

  近日,湖南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来看,武冈市政府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诸多明显违法违规之处。

  该负责人称,武冈市政府拟2011年从一年3个多亿的财政收入内拿出1.2亿创卫,属于政府的重大决策,若情况属实,武冈市政府需要听取民众、专家意见,召开听证会后,再行决策。该负责人指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需先行召开听证会,先实施或者试行均是违规行为。

  “另外,武冈市政府《通告》内诸多罚款条例与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条例相冲突,超出了国家和省级条例的最高标准,显然违法的。”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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