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杜疆鸣 通讯员 魏怀玉)“孩子一贯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在社会调查员提出这一量刑建议后,犯强奸罪的16岁学生小伟(化名)被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 3月15日,记者从奎屯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案件是上月末宣判的,小伟现已重返校园学习,目前,参与此案的社会调查员定期对小伟的社区、家庭等进行走访。
2010年10月24日15时许,奎屯某校16岁的小伟流窜至奎屯市某小区。他以上厕所为借口,敲开了12岁女孩小玲(化名)的家门。
见小玲的家人不在,小伟胆子大了起来,欲对小玲实施性侵害。担心小玲挣扎、喊叫,小伟恐吓、威胁小玲不要挣扎,随即欲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此时,小玲的父母正好外出归来,敲门声惊动了小伟。小伟欲翻窗户逃跑,最后被小玲家人和居民联手在楼下抓住,并将其扭送至辖区派出所。
随后,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小伟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因涉案人员小伟属未成年人,奎屯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同时,2010年12月1日由法院聘请的首批社会调查员,也被法院邀请介入本案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随后,王春英、张涛两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小伟的学校、家庭、社区等,通过走访、会见当事人等方式,他们了解到小伟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并写出了一份调查报告。
报告称,小伟性格相对内向但自幼聪明好学,品行端正,在邻里及同学间印象较好,直至案发前,小伟无不良记录。案发前小伟曾通过手机接触到淫秽色情的不良信息,才犯下大错,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为此建议“从轻处罚”。
社会调查员王春英说,作为调查员,她对小伟的家庭、学校等生活学习环境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她了解到,小伟性格相对内向。案发后,小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并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表示以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上月底,奎屯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小伟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小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是犯罪未遂、初犯,且还是在校学生,建议从轻处罚。
在法院开庭审理小伟案件庭审辩论前,调查员宣读了报告,并提出“对小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等刑罚”的建议。
调查员当庭说明了建议的理由:一、小伟案发前学习认真、上进心强,在家庭、社会和学校表现均良好,无不良记录和嗜好,基于青春期性冲动、性格内向造成犯罪客观原因,加上主观上对自己未能很好约束,其主观恶念不深;二、小伟在案发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一贯表现较好,通过适当处罚和正确引导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建议从轻处罚。
“小伟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参加学习、提高技能对其改造和今后的社会生活有帮助,建议适用缓刑等刑罚。”调查报告称。
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伟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小伟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在校学生,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
法院考虑到,小伟属于犯罪未遂、初犯、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院依法对小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院依法对小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奎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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