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31, 2010

杭州公租房租赁期限不超5年 拖欠租金从工资扣

  本报讯 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暂无购买能力的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又暂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低中收入家庭,包括非本地户籍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俗称“两个夹心层”。

  今后,他们可以通过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来解决住房困难。

  昨天在杭召开的浙江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现场会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把发展公租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善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积极探索加快建设公租房新路径,让更多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得到政策实惠。

  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对会议作出批示,副省长陈加元到会讲话,杭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邵占维出席。

  杭州今年确保推出600套公租房试点

  邵占维介绍了杭州这些年保障房的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危旧房改善工程中,确立了“租、售、改”三位一体工作思路;实施拆迁安置房保底安置政策,加强人才房建设,形成了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危改房、人才房“六房并举”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特别是在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难当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广覆盖,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目前,已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近130万平方米。

  杭州市副市长俞志宏报出一串数字——

  杭州廉租房已覆盖到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已覆盖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截至今年6月底,市区已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04467户,占市区家庭总户数16%左右。

  杭州打算到2012年年底,市区已建、在建和筹集的公共租赁房达250万平方米以上,今年,确保推出600套公共租赁房试点。

  同时,还将抓紧完善《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尽快推出。

  昨天会上,还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释放出了明确信号。

  准入条件——申请公租房,要看收入状况

  各地可根据公租房的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入线准入标准。

  目前,不少市县经济适用房收入线准入标准,已放宽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对照看来,公租房收入线准入标准,应当再放宽一些。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必须要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

  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

  套型面积——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的套型面积,不能高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国外很多保障性住房面积都不大,比如日本,小的二三十平方米,大的也就三四十平方米。

  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同时,小区的环境、公共配套、公共服务也要达到基本要求。

  租金——低于市场,每年调整

  租金水平,按租住者付得起、政府可承受原则,综合考虑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按年度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总的来说,租金要低于市场水平。

  房源——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

  公租房的房源,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多条腿走路,大致分两大类——

  一类是政府组织实施,包括在房地产项目中配建、政府组织集中建设,或委托企业建设。

  另一类是发挥社会力量建设。企业如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享受条件的,应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须重新申请并签订合同。

  拖欠租金——从工资里扣

  公租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骗租转租——一定时期内取消申请资格

  公租房申请人以虚假方式骗租的,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公租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租房资格。

  对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公租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申请公租房资格。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公安厅等十部门今年7月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可到浙江省建设厅网站(www.zjjs.gov.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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