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6, 2010

新疆鼓励群众检举涉恐涉暴犯罪行为

  为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鼓励各族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各类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特作如下通告:

  一、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各族人民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族人民群众都应自觉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检举犯罪行为。

  二、各族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手机、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易制爆物品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线索。公安机关依法对检举人相关情况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

  三、对主动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及提供线索的公民,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将给予壹万至拾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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