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7, 2010

“百万藏品”大掉价追踪:历藏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成二审焦点

  去年9月份、今年7月份,本报曾连续两次报道了昆明历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昆明历藏公司”)请所谓的“鉴定专家”对昆明市民的藏品进行高估价,然后利用市民的赚钱心理在拍卖前征收名目繁多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交纳几个月后,昆明历藏公司却没有对藏品举办任何拍卖活动,还以藏品起拍价太高难以拍卖为由要求对方降低起拍价格。无奈之下,9名藏品爱好者将昆明历藏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6月,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历藏公司并非拍卖企业也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服务内容超出了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判决要求昆明历藏公司退还9名藏品爱好者服务费、鉴定费及证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但败诉后的昆明历藏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日前,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昆明历藏公司的做法是否超出了自身的经营范围?

  昆明历藏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并未超出自身的经营范围。该公司表示,根据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等,而公司只是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自身并没有举行拍卖活动,并无任何的违法,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错误。

  该公司同时认为,一审判决以涉案物品是文物为由,认定公司的服务超出经营范围也是错误的。涉案物品是否为文物尚未确定,根据《文物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文物是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其他部门或者个人认定均不具备法定条件。而9位收藏者的藏品并未经过县级以上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藏品为文物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判定历藏公司提供的服务超出经营范围是错上加错。

  记者在一份省文物局对昆明历藏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处理意见中看到:昆明历藏公司无文物拍卖资质,但其在2009年1月11日《2009古今通宝1月迎春精品大型拍卖会——昆明站迎春大拍》的拍卖图录中标注:“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本场图录中的拍品已报文物管理部门备案、审批……”但事实是该公司并未报送有关材料到文物部门,省文物局也未对该场拍卖的拍品进行过审批,该公司在主观上带有欺骗性。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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