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物业管理办法细则公布 物业交接前业主不用交费

  业主大会拖延不开,业主将须交收物业费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住建委今天发布了实施具体细则。今后,自业主入住起,一直到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都由开发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如果业主大会迟迟不成立等4种情形下,开发商则可以收取物业费。

  实施细则中明确,在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这意味着在成立业主大会,与开发商交接物业共用部分前,业主是不需要交物业费的。

  但如果业主因为不想交物业费,“拖着”不成立业主大会,开发商什么时候才能收物业费?市住建委这位负责人表示,首先,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同时,细则中还规定,如果发生了4种情形之一,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4种情形分别是: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首次业主大会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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