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广告中间人向先生称为倪萍介绍了广告代言后,她却欠付11万元,因此将倪萍起诉。一审判倪萍胜诉后,向先生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向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向先生称,2006年他作为中间人,促成了倪萍代言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丁桂儿脐贴品牌广告,但事成后倪萍仅支付了4万元介绍费,仍欠11万元未支付。为此向先生起诉到法院讨要。庭审时倪萍称,她与向先生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向先生是与广告公司合作促成了她的广告代言,介绍费是4万元,这笔款早已结清。一审法院认为,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倪萍之间就15万元居间费用达成协议,讨要中介费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向先生上诉。此案在二审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介绍费的数额上。因为向先生与倪萍并未签订合同,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在与广告公司职员通话时,向先生也没有就报酬达成一致,而且他在收到4万元费用后并没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不当,终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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