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10, 2011

我国完成法律法规清理 法律规范实现内在和谐

  中新社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周兆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10日表示,2009年,中国集中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清理,去年又集中进行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做到了内在和谐统一。

  李飞当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两个决定:一是关于废止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二是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打包修改”59部法律当中的141个条款。2010年,中国又集中开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修改了107件行政法规中的172个条款,废止了45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了1417件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四方面特点: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建构性的过程,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和中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同步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回应社会的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信春鹰举例说,中国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社会一定是一个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社会、专业化的社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可计划而且可预测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靠什么来实现?要靠法律、靠法治,所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完)

(编辑:SN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