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6, 2010

“云铜股票案”终审 陈少飞还判20年

  近日,云南省高院对“云铜贪腐窝案”牵出的“云铜股票案”作出终审判决,原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铜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依法追缴陈少飞受贿所得400万元;继续追缴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取得的11亿余元。因无证据证实陈少飞用其非法所得购买上海“裕龙花园”房产一处,因此二审撤销了没收该房产的原判。 法院认为,陈少飞、郑汝昌(原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共谋,戴琨(原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受郑汝昌安排参与其中,利用陈少飞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云铜股份公司7.6亿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4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郑汝昌、戴琨共谋,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云铜股票案”终审陈少飞还判20年

  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郑汝昌和陈少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陈少飞的地位作用较大。鉴于陈少飞在协助调查案件时,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本案所涉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对陈少飞、郑汝昌可从轻处罚;戴琨受郑汝昌安排参与挪用公款,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陈少飞在受贿罪中,其在尚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受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云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陈少飞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受贿所得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撤销对陈少飞并处没收上海市乳山路“裕龙花园”房产一处的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戴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取非法所得1112425712.21元予以追缴。

  犯罪事实

  

  挪用公款

  

  非法获利11亿

  

  2006年11月期间,陈少飞、郑汝昌共谋,以郑汝昌成立的昌立明公司为平台,通过与云铜股份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融资合同,以“贸易融资”贴现资金的方式,利用云铜股份公司开具汇票承兑期的时间差,套出云铜股份公司资金,以此获取认购云铜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资金。同年12月,陈少飞得知申请认购云铜股票的富邦公司没有资金,便主动向该公司董事长郑海若提议,通过昌立明公司用“贸易融资”贴现资金的方式为该公司解决认购资金,并提出“替云铜股份公司代持1200万股”等交换条件,郑海若同时向陈少飞提出还需再借用1.9亿元用于其他投资,双方同时确认了该操作方案。

  之后,经陈少飞、郑汝昌、郑海若的组织策划,便各自安排云铜股份公司原财务部主任俞明晞、戴琨和富邦公司副总经理吴宝灿等人具体办理。2007年2月5日,戴琨经郑汝昌安排,与云铜股份公司相关人员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为认购云铜股票作准备。2月6日,在陈少飞安排下,云铜股份公司给昌立明公司签发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存入4亿元贴现保证金,以此弥补银行授信额度的不足。2月7日,郑汝昌、戴琨等人先后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办理汇票贴现,获得贴现资金9.8137亿元。2月8日,郑汝昌、戴琨、吴宝灿等人,将贴现资金中的3325亿元和2375亿元,分别划转到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的银行账户,再划转到广发证券股票有限公司的各自账户上。同日,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以每股9.5元的价格,分别认购了限售期为15个月的3500万股和限售期为12个月的2500万股云铜股票。

  在此次“贸易融资”中,云铜股份公司又以银行汇款的形式付出2552.86万元给昌立明公司,以此填补双方签订的“铜精矿购销业务”差价。2007年8月,云铜股份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到期,便先后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兴业银行昆明分行支付10亿元的现金,云铜股份公司为此支付102552.86万元,而被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挪用云铜股份公司的资金供给7.6亿元。

  2007年9月至12月,在陈少飞的催促和斡旋下,富邦公司将挪用的资金返还昌立明公司,而昌立明公司通过转让其所购云铜部分股票,收回了被其挪用的资金,便一并通过碧海缘公司以汇票背书的形式,给云铜股份公司,再由昌立明公司承兑,先后归还了被挪用的7.6亿元云铜股份公司资金。其中,被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挪用的3.325亿元和2.375亿元所认购的云铜股票,通过分红和股票交易,分别获取非法收益435808131.1元和676617581.11元,共计获取非法收益1112425712.21元。

  判决:云铜股份公司开具的汇票系有价证券,属公款的特殊形式,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开具汇票并贴现使用是陈少飞、郑汝昌等人挪用公款的手段行为,其实质是在挪用云铜股份公司的资金,并非银行资金。云铜股份公司向银行存入4亿元贴现保证金,为昌立明公司汇票贴现及其使用资金提供担保,该保证金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已受到限制,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属挪用公款行为。陈少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决有期徒刑14年,郑汝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戴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收受贿赂

  

  怕暴露退了250万

  陈少飞利用担任云铜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承建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拨付等资金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挪用公款为富邦公司认购云铜股票提供资金,通过其妹陈少蓉、妹夫吴健平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后因云铜股份公司原领导邹韶禄等案发,陈少飞惧怕自己收受贿赂的问题暴露,便主动退还收受张占森的贿赂款250万元,且在省纪委找其协助调查案件时,主动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该受贿部分属自首,而收受吴宝灿100万元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判决:陈少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对原判所涉及的上海“裕龙花园”房产,经查,无证据证实陈少飞用其非法所得购买,原判对该房产判处没收不当。

  虚报注册资本

  

  未实际出资虚报千万

  2006年10月间,郑汝昌、原审被告人戴琨以与云铜股份公司做“贸易融资”为目的,便与张跃明商议,以各自妻子李红媛、陈晓燕、张绍琼(均另作处理)作为股东成立昌立明公司。同月30日,郑汝昌、戴琨以李红媛、陈晓燕、张绍琼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1000万元成立昌立明公司,由郑汝昌实际控制,戴琨协助管理经营该公司,并从事挪用公款的违法活动。

  判决:在郑汝昌、戴琨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共同犯罪中,郑汝昌为主犯,戴琨为从犯。郑汝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戴琨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记者 杨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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