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判决石屏县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责令政府在60天以内,对25户农村客运户请求的“燃油补贴”问题作出决定。
????石屏县的龙德等25人一直在从事农村客运工作,车辆挂靠在红河交通集团石屏分公司。2006年8月2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厅下发了[2006]233号文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包干资金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月,龙德等人按照石屏县交通局的通知办理了相关手续,却一直没有领到燃油补贴。之后,他们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石屏县政府告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之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裁定对龙德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但是,省高院最终裁定红河中院应受理此案。
????今年7月6日,红河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具有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006年到2008年,原告主张的燃油补贴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被告方是否应该履行?原告主张的“2006年到2008年这段期间的燃油补贴”是否合法? 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石屏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负有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职责,而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外,龙德等25人是燃油补贴对象,应获得补贴。而杨卫明、王奠、董永亮的客运车辆从2008年起,已领取了国家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金,不应再领取补贴。日前,红河中院判决:责令石屏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龙德等25人请求的燃油补贴问题作出决定。
????拿到判决之后,龙德表示,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他们30余万的燃油补贴至今没有下落,现在法律为他们讨回了公道。“希望石屏县政府能尽快落实燃油补贴,不要一拖再拖。”(都市时报 记者王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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