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2, 2010

武汉新颁布的《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将9月实施

      新华社武汉7月23日电(记者魏梦佳)武汉市新颁布的《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规定3类精神障碍者将获得政府医疗救助。条例实施后,武汉将成为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和无锡之后我国第6个实施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这部《条例》涵盖预防控制、诊疗服务、康复服务和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根据《条例》,精神障碍的治疗费用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同时,规定将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和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3类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公安民警应先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确认无控制、无辨认能力的患者才能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还就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知情权、受教育权及就业权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我国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统计,目前武汉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即心理疾病与心理障碍)约50万人,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人员则更多。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陈红辉表示,此项《条例》的最大特点在于让每个市民都能享受国家的精神卫生服务。目前武汉还正在筹建一个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中心成立后将为市民每天提供心理卫生知识讲座与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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