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2, 2010

河北省:对超限超载车辆严禁“只罚款不卸载”

      新华社石家庄7月23日电(记者霍小龙)记者从河北省法制办获悉,即将于8月1日生效的《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规范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据了解,我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依据,造成工作难度很大。《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河北省政府今年立法计划起草,经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审查、多方征求意见并实地调研和反复修改后,于6月26日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按照新规定,河北省严禁执法人员“只罚款不卸载”行为。特别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规定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1万元的罚款。

      此外,明确了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即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详细内容,一线执法人员需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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