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9, 2010

安阳市委原副书记出逃疑牵涉三门峡反腐

  8月29日,在河南省安阳市街头,一提起原市委副书记李卫民,环卫工人老李瞪大眼睛说:“听说他跑了几个月了。”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一提起“李卫民”3个字,几乎每个被采访者的第一反应都是“他跑了”。对于他的出逃原因,说法不一,但都流露出对贪官的憎恶之情。 

  就在两天前,当地官方在网上发布消息称:李卫民涉嫌职务犯罪出逃,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曾以“办实事”著称 

  “李卫民不是那种推诿扯皮的干部,他认准了的事,敢于负责。老百姓找他办事,只要他答应下来,就能办成,不少人说他办实事。”安阳市一位熟悉李卫民的干部,丝毫不掩饰对李卫民的好感。 

  据介绍,生于1957年6月的李卫民,是在安阳市成长起来的干部。他在安阳县辛店公社下过乡当过知青,返城后在安阳市染料厂工作,后来调到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时,他颇得领导的赏识,任中房总公司安阳公司经理不久,就担任了安阳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李卫民的一位同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善于处理方方面面关系的李卫民,因为工作比较出色,成为厅级干部候选人。他在41岁时离开安阳,担任三门峡市副市长、党组成员。不到3年就转任三门峡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当地一位官员说,组织部长在当地举足轻重,手握组织、干部、人事的“生杀予夺”大权。从2001年3月到2009年8月,李卫民在三门峡担任组织部长一职达8年多。之后,他调回安阳,担任安阳市委副书记。 

  出逃牵涉三门峡反腐 

  但作为干部制度的第一执行者,权力也时刻充满着诱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李卫民的出逃与三门峡的反腐风暴有关。 

  2009年,一串官员在三门峡反腐风暴中落马。渑池县委书记仝梦姣因经济问题被“双规”;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局长单向东,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等方面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三门峡市房管局原局长黄国华,先后收受16人20次财物共计9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助理调研员田成亮,利用曾担任临(临汾)三(三门峡)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用欺骗手段,违规报销6万余元,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卫民的出逃不是偶然的。”这位官员分析说,与这些落马官员有无经济上的联系,李卫民最清楚。 

  5月19日,海南省原常务副省长方晓宇的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举行。方晓宇1993年至2003年曾在安阳市工作,并担任了两年的安阳市委书记。作为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赴京参加了这次活动。就在这次活动后回安阳的途中,李卫民神秘消失了。 

  按照李卫民司机的说法,从北京回来路过石家庄,二人住进宾馆休息(各住一个房间)。第二天早晨起来吃饭,司机没有叫李卫民,就在房间等领导什么时候用车。一直等到晚上,司机想是不是领导有啥事儿,就让服务员打开房间门,发现李卫民已不在里边。司机只好独自回到安阳,又等了两天,见李卫民还没回来,就汇报上去了。 

  出逃方向所涉罪名不明 

  李卫民失踪后不久,李卫民的妻子便被纪检监察机关带走并接受调查。但官方并没有公开李卫民出逃的相关情况。 

  一些媒体报道称,安阳市政府一位主要领导称,李卫民是“外出看病了”,但没有回答何时外出以及去哪儿看病。而安阳市委主要领导称,李卫民确实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否认其潜逃。河南省纪委的一位负责人则称不了解情况。记者向安阳市有关部门求证这些说法时,一位负责人的回答与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无二。当记者询问李卫民出逃地点和涉嫌的罪名时,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正在侦查之中。 

  本报安阳(河南)8月29日电   

  缺席审判增贪官外逃国庇护顾忌 

  本报记者邓红阳 

  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官员腐败的成本主要是腐败活动一旦败露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失去现有的官职、权力、工资与社会地位,受到的法律惩罚、纪律处分、公众蔑视和心理煎熬等等。 

  “在现实社会中,腐败活动的预备成本和实施成本都是比较确定的,而风险成本则是潜在的,只有那些被揭露、被查处和遭到惩罚的腐败者,才会承担腐败的风险成本。”这位专家分析说,官员一旦获得职位后,维持职位就相对容易。而其腐败无论“多少”,被曝光后才可能丧失职权。这意味着官员只要开始了第一次腐败,继续腐败下去的实际成本非常之小,因而很难自发停止其腐败活动,往往是在腐败的泥潭中愈陷愈深。 

  “收益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越高;成本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越小。”这位专家认为,在其他因素固定的条件下,反腐败机关的效率越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越高,腐败风险就越大,腐败发生率就会降低。 

  其实,贪官出逃,就是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企图逃避打击。”这位专家认为,应尽快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打击贪官出逃现象。 

  这位专家说,在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后,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中止诉讼。贪官出逃后,案件便暂时搁浅了。 

  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出逃贪官进行缺席审判、公布确凿的罪证及判决,就能使社会各界明白真相。同时,由于公布了其罪证及判决,即使是逃到国外的贪官,也名正言顺地成为中国正在追捕的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从而增加所在国庇护出逃贪官的顾忌,使贪官们难以把外逃国变成逃脱惩处的庇护所。而一旦我国通过刑事缺席审判作出判决后,由于该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永久性,因此,对出逃贪官的追捕和赃款的追缴也将是永久性的。 

  这位专家建议,只有真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官员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才能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本报安阳(河南)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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