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凤伟 董世杰) 昨日从省高速交警总队传来消息,今后,瞒报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行风评议“不满意”问题突出;所属单位管辖区域道路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责任性交通事故等,总队将对副处级干部履职问责。旨在加强全省高速交警队伍建设,特别是提升副处级干部的履职尽责能力,省高速交警总队日前出台 《关于副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13个方面明确对副处级干部需要问责的内容。
《办法》中明确需要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使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行政权力,或者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办理,致使工作造成不应有严重损失的;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本部门、单位在社会行风评议中“不满意”问题突出,受到省厅等上级点名批评的;瞒报、迟报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堵塞、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责任后果的;所属人员发生被查实的公路“三乱”行为、单位及个人与清障救援等经济实体挂钩收取好处,或所属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违规占用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属单位管辖区域道路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责任性交通事故的;传播政治谣言或散布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消极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总队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任务落实不力,所分工负责的廉政工作环节发生腐败问题的;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肆意隐瞒个人、家庭有关廉政建设事项的报告内容,逃避组织监督,等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办法》中明确需问责内容的,省高速交警总队将严格依照《办法》问责工作的种类,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打招呼并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七种处罚。
记者了解到,省高速交警总队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的决定》,明确了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队、大队对所属中队和民警考核的三级考核机制;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一系列干部管理制度。通过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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