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飞
7月14日,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在湖南省娄底市公捕公判大会审判台上,当地政府组织了近6000名观众旁观。面对各界质疑该做法“有损法治,侵害人权”,娄底市综治办主任表示:“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7月23日中国网)
娄底市综治办主任能够习惯性地说出“习惯性做法”,可见,他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他的观点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傲慢,也代表着公权在被运用时的一种习惯性逻辑。
当然,我们在法律中能找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条例来,但是,这些条例却挡不住公权力的习惯性任性。每当这些权力部门有考核的时候,政绩的冲动或者压力随之而来,他们会按照习惯的、所谓大众的方式来办事。比如,抓到小偷,将其身份和肖像曝光;抓到卖淫嫖娼的,将其游街示众。
从所有这些案例事件来看,这些被“习惯性做法”伤害的,基本上是一群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大都是生活在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在不能解决温饱的情况下走上歧途的。
从法律的角度讲,虽然犯罪者都是一些弱势群体,但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事,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主事者,包括行政以及政策制定者,没有考虑到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预防犯罪上,却在打击犯罪上不断地推陈出新,以暴制暴,用违法的手段打击犯法。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两者便都处在非正义的立场上了。
试想,如果执法者使用违法的手段去震慑违法,事实上是在给违法者做了一个违法的榜样。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得不偿失啊。
在此,我们还可以把这种“习惯性做法”扩展一下,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在不少部门来看,也是一种“习惯性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浪费纳税人的钱财,还涉嫌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不得民心。
遵循法律、法规、良好的制度以及人性的美德应该是人们,特别是掌权者做事的“习惯性做法”,现在,本末倒置了。如今的“习惯性做法”是用正当的法律和地位,去做一些违法并有悖民心的事情,以达到威慑违法者甚至并不违法的老百姓的作用;或者用纳税人的钱以及民众的善良,做一些满足个人私欲的勾当,这些“习惯性做法”正在蚕食着民意和法律的尊严,在制造着“正义的恐怖”,令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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