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合同,预付了2万元定金,李女士以为,自己很快就可以在昆明金色交响一期拥有一套商品房。可刚签下合同的第二天,卖方男主人就打电话给中介,说“做不通妻子的思想工作,这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房子卖不成了。”买不到房的李女士一气之下把张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赔偿损失。
老婆没签字,房子不卖了
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官司,昨天上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事情很简单,今年4月,李女士在金色交响小区一家中介相中张先生家的一套房子。“当时双方谈好价钱,以64万元成交。”出庭作证的一名中介工作人员说:“就在4月5日,李女士、张先生和中介三方签订了合同,买方交2万元定金给卖方。当时张先生说妻子在外出差,不方便过来签合同,所以由他自己代笔就可以了。”于是,在三方签订的合同下方,签字按手印的人只有李女士、中介和张先生。房产共有人签字的位置上,写的也只是张先生的名字,只是后面多了一个“代”字。
哪不知到了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张先生一早就打电话给房产中介工作人员表示歉意:“因为实在做不通妻子的工作,妻子不同意,这房子卖不成了。”
协商不成,买方告卖方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李女士不答应了,她和张先生协商了好几回也达不成一致。最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夫妇告上法庭。其代理律师说:“金色交响一期这套房子的钥匙,早在2009年11月就由张先生交给了中介工作人员,张先生委托中介卖房这么长时间,他妻子都没有提出任何质疑,所以我们认为卖房子这个事情,张先生妻子是知道的。基于夫妻关系,张先生代自己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是有效的。”李女士希望法庭判令双方解除合同,由张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定金,并作出相应赔偿。
昨天,被告方张先生夫妇都没有出庭,但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当庭反驳了对方观点。“自始至终,张先生妻子没有参与到卖房子、签合同的环节中,张先生一个人无权处置他们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更没有权利代替妻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所以由张先生代笔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在这个事件中,张先生只是由于自己过失造成合同不能成立,他需要承担的只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等。”
昨天,与这个事情有密切关联的中介方,也作为第三人出现在法庭上。但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没有当庭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刘玲)
律师提醒:
买共有房 对方签字最好一个都不少
针对此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提醒大家,买卖房子是人生大事,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买的房子有共有人,那么在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务必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都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共有人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必须在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由其他人代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缺少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没有签字的共有人进行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否则合同就归于无效,其中的违约条款同样无效,买方不能根据违约条款来追责。
李婵娟律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签订合同时,要分清“订金”不等同于“定金”,只有“定金”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对方才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如果是“订金”就不产生这样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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