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4, 2010

莱阳地方函件引发的四大疑问

莱阳地方函件引发的四大疑问
阿良仰天长叹,困惑不已。

莱阳地方函件引发的四大疑问
  保安部经理(右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依旧对记者施以口头威胁并扬言脱下制服殴打记者。

莱阳地方函件引发的四大疑问
漫画:记者因批评报道山东莱阳企业遭当地警方调查。

  莱阳地方函件引发的四大疑问

  富敏荣认为,在企业未公开表示异议的情况下,莱阳市有关部门大包大揽,充当企业的代言人,并直接通过行政干预要求媒体撤稿,属于错位行政。

  首席记者/杨 江

  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认为,千龙网发表的该网记者阿良和刘洪昌采写的《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报道系记者经过采访有关当事人并经过调查核实,千龙网履行了内部审核发稿程序后编发的正常稿件。但是,被批评的这家私营企业所在地的山东莱阳市有关部门,却两次给千龙网发函,越俎代庖,替企业代言,尽显了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特色。

  “其中引发的四大疑问值得思考。”富敏荣表示。

  谁有权要求删稿?

  在7月23日莱阳市有关部门发给千龙网的函件中,该部还以地方党政部门的名义要求千龙网“首先立即删除不负责任的报道”。

  富敏荣认为,谁的利益受损就应该由谁来主张权益。这是市场经济法则。瀚霖生物只是由私人股东拥有的私营企业,当地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均无任何股份,从稿件发布至今,瀚霖生物没有发过任何公开声明说报道失实,而文章又涉及到那么严重的情况,为什么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去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交代,而是如此积极地介入一项正常的批评报道事件?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企业未公开表示异议的情况下,莱阳市有关部门大包大揽,充当企业的代言人,并直接通过行政干预要求媒体撤稿,此举超越了该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错位行政。”富敏荣认为,这种行为也是对新闻工作者正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的侵害,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剥夺。

  谁能对专利技术作出技术判断?

  8月1日,莱阳市有关部门再次致函千龙网称:“瀚霖生物公司于2008年独家受让了中科院微生物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专利技术,将建设世界上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和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长链二元酸产业领军企业。”

  富敏荣介绍,事实上,生物化工行业属于新生行业,科技程度极高,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非常复杂,莱阳市有关部门显然不可能对此有深入研究,也没有对相关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但却“大放卫星”,认定当地企业是“领军企业”。他认为,这种说法和瀚霖的对外宣传资料如出一辙,也再次印证了莱阳市有关部门固有的不做调查就下结论的官僚主义和不分是非替当地企业代言的行政错位。

  而且,根据其函可以看出,莱阳市有关部门对“上海凯赛公司”早在多年前就在国内建厂生产长链二元酸并已获得专利这一事实非常清楚,也已获悉“上海凯赛”就山东瀚霖侵犯专利和商业秘密提起诉讼,山东瀚霖随后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起了上海凯赛专利无效的请求。

  “在有关机关未做出生效判决之前,莱阳市有关部门就对技术性问题做出主观性评价,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且有干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裁决之嫌。”富敏荣律师认为。

  谁说这是中美竞争?

  莱阳市有关部门还在8月1日的函件中说:“瀚霖生物和凯赛公司的专利权之争,其本质是美国企业企图垄断长链二元酸技术、打压中国民族生物工业的发展空间。此事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基于保护民族企业利益、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考虑,我们要求贵网站对该文予以删除。”

  富敏荣认为,这真是顾左右而言他,无限制地上纲上线——千龙网发表的报道丝毫没有涉及专利权之争,当地部门为何无故生出如此一说?即便有专利权之争,它与瀚霖生物忽悠政府、银行和投资人有关系吗?

  根据了解,起诉瀚霖生物专利侵权的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和山东凯赛生物均系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其管理团队、研发团队均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长链二元酸生产基地则在山东济宁,共有几百名员工,系由留美归国学者和前中科院专家共同创建、 先后有国内大型国有企业、政府孵化基金、政府开发区投资公司、民营企业、国外风险基金参与投资的中国公司法人,也是中国民族企业的一部分。莱阳市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自己地盘上的企业,将其称为“美国企业”显然是不恰当的。

  而将两家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上升到“中美企业围绕长链二元酸专利技术所展开的争夺”和“美国企业企图垄断、打压中国民族生物工业的发展空间”的高度,富敏荣认为纯属夸大其辞,无限制地上纲上线。目的就是通过打所谓的“政治牌”来掩盖其保护地方利益的实质。

  谁置专利之不顾?

  在8月1日的函件中,莱阳市委有关部门在明知“凯赛公司”拥有“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却将其称为“美国企业企图垄断”。

  富敏荣介绍,专利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由此可见,“凯赛公司”系正常行使其专利权利,而并非莱阳市有关部门所谓的“企图垄断”。

  而据了解,凯赛与瀚霖之间的专利纠纷,是由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志洲和部分生产技术人员“跳槽”到山东瀚霖生物公司任职所引起的。这实际上是一场两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而莱阳市有关部门为了保护当地企业,不顾事实,枉加干预,乱打“政治牌”,既不利于科技进步,也不符合市场规则,更会导致中国政府的国际声誉受损。

  富敏荣认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莱阳市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媒体对私营企业的批评性报道,这一行为有欠妥当,影响恶劣,“我们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敦促其改正错误言行”。

  紧急呼吁

  为此,富敏荣律师向中国记协紧急致函,请求中国记协出面呼吁对因批评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事件,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我们认为批评报道难免会引起争议,被批评对象有权对不实报道提出异议交涉,甚至有权对簿公堂。对于这类事件,掌握公权力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毕竟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

  公安司法介入新闻事件应当慎之又慎

  一些地方司法为狭隘的地方经济利益服务的观念,在发展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没有受到弱化,反而成为片面加强地方利益的工具。

  撰稿/游 伟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新闻批评报道引发当事人不满进而引来警力介入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并且似有一波未平又起一波的势态。闹得全国关注的“仇子明事件”还没有一个最终结果,又有媒体曝出千龙网记者阿良、刘洪昌因一篇《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的报道而被山东莱阳市委宣传部要求撤稿,继而又遭致当地警方跨省市“追踪调查”的事件。

  据报道,瀚霖生物系莱阳市的“明星企业”,当地需要“保护”,这是莱阳市有关部门派员亲赴北京交涉撤稿的主要原因,而公安机关随后的赴京调查,更是冲着“报道失实”而来,他们关心的是新闻报道背后的“细节”,比如新闻线索的具体来源和记者及网站有没有获取“好处”等。而千龙网记者阿良则同样休假“潜伏”,小心、恐惧地躲避着警方的追踪,而一些著名律师则又紧急致函中国记协,要求切实维护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

  起因相似,过程雷同,发展态势或许也很接近——几近成了警方与媒体、记者“紧张”关系的某种典型“范式”。我并不明白莱阳有关部门有什么权力可以为了一个企业的利益要求新闻媒体撤稿(虽然据报道“千龙网”还是很给面子),也不清楚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接到了“报案”,或者又以哪个“治安违法”、涉嫌犯罪的“罪名”立案调查。或许,这都是关注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人们应该不断追问和深思的问题。

  笔者早年曾在一家著名的法制新闻月刊社从事过几年的兼职采编,算多少了解一些媒体圈子里的事;前些年,又在地方两级司法机构任职,分管工作中都有“法制宣传”,也算了解司法运作中的某些细节,知道媒体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过,类似像近来媒体披露并引来各界关注的公安介入调查事件,则确实还是很少听闻。看来,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媒体监督的广度和深入都已有了新的拓展,记者们不再仅仅关心时事政治、风花雪月,而且开始进一步关注企业尤其是可能涉及民众利益或者科技发展的“明星企业”的运行、发展状况,并且还十分注重捍卫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作为法制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虽说近年来创新口号不断、改革措施不少,总体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各地的发展确实很不平衡,传统执法观念和旧有的工作机制,在一些地方依然根深蒂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清算和革新。

  在我国,一些地方司法为狭隘的地方经济利益服务的观念,在发展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没有受到弱化,反而成为片面加强地方利益的工具。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地方公共权力,成了单一地方利益或者某些驻地企业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和“守护神”,在具体司法活动中,也完全听命于地方首长的旨意,而将司法权的独立、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股脑地抛掷在一边;在本地企业与外地经济实体甚至中央利益出现冲突、发生纠纷时,争夺司法管辖权,曲解法律原意和精神,不依法办案和协助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大搞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充当起企业不当竞争的保护伞。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中,“刑事优先”的观念还十分浓重,当驻地企业利益因为涉案诉讼可能面临败诉损失时,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经常会主动提供“法律帮助”,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接受有关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受贿、侵占之类的“控告”、“报案”,并迅速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插手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当对方当事人通过律师介入时,则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阻扰履职,甚至发生将律师拘押,作为“共谋”对待的事件;而当新闻媒体介入调查,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的“内幕”情况时,又会出现类似引人广泛关注那样的,将媒体单位或者记者个人列为诽谤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嫌疑人进行调查甚至刑事追诉的情形,遏制舆论监督。

  常识和经验告诉人们,公共权力及执法的公正性仅仅依靠机构“自律”本身是远远不够也是不可靠的,除了观念更新、法律完善和权力制约等“体制内”努力外,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权力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而治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最有效良方,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判断包括公安立案标准的明确性和司法运作过程的公开性,使公安司法权力真正在民众知晓和舆论监督的“透明环境”下运行。

  (作者系著名法律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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