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罪错应负责任 人格不容侮辱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

  啊!(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今天(10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发人民时评: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文章指出: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人民日报》视点新闻版编辑张燕春:近日杭州市工业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挽救女孩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派出所打亲情牌的动机良好,但舆论依旧是赞赏少,质疑多,人们的担忧在于,它并非孤立个案,在湖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旁观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

  它带给我们的显然不只是对执法方式的反思,如果没有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这种头疼医疼脚疼医脚式的纠正,就会始终在按下葫芦起来瓢的怪圈中循环,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推动的思维,只是执法人员平等、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嫌疑人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为了推进工作,将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而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的尊严,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基本的法制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制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坚决不可动摇,须臾不可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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