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河南对有不廉行为国企负责人实行"职位岗位限制"

      新华社郑州9月9日电(记者王云河)记者从河南省纪委了解到,由河南省纪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有不廉洁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实行职位岗位限制。

      据了解,为了避免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规范,把国有企业弄得衰败,甚至濒临倒闭,但是自己却又到其他国企甚至政府部门异地、异位继续当“高官”“高管”,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设置了一些创新性条款,重点细化、规定了一些职位禁入措施,对有不廉洁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职位岗位限制”。

      按照河南省的这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实行职位禁入制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后又延长留党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四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河南省的这一规定还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离职后到“关系单位”任职作了限制。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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